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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發函要求壽險業者辦理契約要保人時,需查驗稽徵機關所核發之證明

資料更新時間:2020/11/24
  1. 台北國稅局11月17日發函要求壽險業者如有辦理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時,應先通知當事人辦理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始得變更。
  2. 壽險業者凡受理〝原要保人申請變更要保人〞及〝要保人身故申請變更要保人〞時應依法通知當事人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稅證明或稅款繳清證明書方能協助辦理,若人壽保險公司違反以上規定則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 附檔公文影本取自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下載附件 109regu1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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