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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憑單係採「原則免發」方式簡便作業

資料更新時間:2020/12/29
  1.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12月28日新聞稿宣導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方式辦理,文稿以〝境內居住者〞的用意是包含外國人在我境內居留滿一定天數即符合所得稅申報要件。
  2. 另外,倘有〝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台幣)〞納稅義務人應主動申報,沒收到扣繳憑單≠不用報稅。延伸閱讀:納稅人如有所得應主動申報,不能以未收到扣繳憑單即免除申報義務

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憑單免填發作業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憑單係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方式,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每年2月10日前填發所得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109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0年2月1日,憑單填發期限為110年2月17日(原規定2月10日遇過年期間,順延至110年2月17日),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同 時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10年2月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9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含分離課稅所得)、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相關憑單。

二、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該局指出,除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外,憑單填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仍應依規定主動填發憑單:

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10年2月2日以後)申報或更正之憑單。

四、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等情形所申報之憑單。

五、其他不符合前揭適用免填發範圍之憑單。

該局呼籲,符合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如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請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及收受憑單管道,以維納稅義務人權益。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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