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相關解釋令
發佈時間 2020/12/30
為因應近來外人直接投資模式越趨多元複雜,包括美國、日本、歐洲、澳大利亞等主要國家莫不提高對於外資投資審查之門檻,針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跨境投資交易強化審查機制,擴大主管機關審查能量。為避免陸資以跨境多層投資的方式規避審查,以及陸資來台投資,可能受大陸地區黨政軍的決策指示等情況,經濟部於今(30)日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相關解釋令,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之定義:發布「百分之三十」計算方式之解釋及修正「具有控制能力」之認定標準,以嚴格認定第三地區陸資定義;
二、擴大投資行為態樣:增訂大陸地區投資人以契約或其他方式控制臺灣地區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及第三地區陸資公司併購臺灣地區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營業或財產,均為應申請許可之投資行為;
三、修正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就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投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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