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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預告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資料更新時間:2021/02/08
  1. 央行於2月3日預告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並徵求意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主管機關是央行非財政部稅捐稽徵機關、外匯收支交易未必有所得、常見OBU轉DBU向銀行申報〝海外借款、海外存款取回〞等科目銀行相信國稅局未必相信。
  2. 此次修訂〝第一上市(櫃)及來臺登錄興櫃之外籍公司之原始外籍股東匯出售股股款之結匯申報案件,於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銀行業查驗無誤後,不適用非居住民超過等值十萬美元匯款時須經核准始得辦理
    結匯申報之規定。〞,經銀行業查驗無誤後辦理結匯申報。
  3. 第四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但屬於第五條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經銀行業確認申報書記載事項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或其他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
    三、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等值五千萬美元之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等值五百萬美元之匯款。但本行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維持外匯市場秩序之需要,指定特定匯款性質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一定金額者,應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增加但書。
  4. 現行條文:「第 2 條 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有者或需求者(以下簡稱申報義務人),應依本辦法申報。」申報金額門檻同洗錢防制法。

預告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中央銀行新聞稿 110年2月3日發布

<網址:https://www.cbc.gov.tw> (110)新聞發布第023號

預告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自84年8月30日訂定發布後,歷經9次修正,本次為順應經濟金融情勢日益快速變化,強化本行規定,落實外匯管理及簡政便民,共計修正8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 明定計入或得不計入申報義務人或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範圍之依據。(修正條文第2條)

二、 將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但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納入第3條非居住民自然人之定義,以臻明確。(修正條文第3條)

三、 為適時因應經濟金融情勢快速變動,增訂本行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維持外匯市場秩序之需要,另以命令機動調整訂定申報義務人之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及特定匯款性質之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之依據。(修正條文第4條、第6條之1)

四、為簡政便民,新增第一上市(櫃)及來臺登錄興櫃之外籍公司之原始外籍股東匯出售股股款之結匯申報案件,於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銀行業查驗無誤後,不適用非居住民超過等值10萬美元匯款時須經核准始得辦理結匯申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第9條)

五、有關查驗客戶身分等認識客戶(KYC)事宜之規定,宜回歸遵循洗錢防制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爰刪除有關查驗客戶身分或基本登記資料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

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本行網站「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址:http://www.law.cbc.gov.tw/)。各界如提供建議,請於公告次日起14日內(即110年2月17日),向本行外匯局陳述或洽詢。

附件列表: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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