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帳戶持有人於相同申報金融機構或其在我國境內屬申報金融機構之關係實體,持有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開立之金融帳戶。
二、申報金融機構及其在我國境內屬申報金融機構之關係實體,於執行第四十七條盡職審查特別規定及第四十九條計算帳戶餘額或價值時,將前款金融帳戶與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後開立及管理由前款帳戶持有人持有之金融帳戶,視為單一帳戶。
三、申報金融機構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後開立及管理由第一款帳戶持有人持有之金融帳戶執行防制洗錢及認識客戶程序時,得依其就第一款金融帳戶已執行之防制洗錢及認識客戶程序結果認定。
四、申報金融機構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後開立及管理由第一款帳戶持有人持有之金融帳戶,在帳戶開立時,依本辦法以外之其他規定,無須新增或補充客戶資訊。本辦法所稱較低資產帳戶,指既有個人帳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餘額或價值未逾一百萬美元。本辦法所稱高資產帳戶,指既有個人帳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其後任一曆年度之末日總餘額或價值逾一百萬美元。〞
*〝現在〞關帳戶已無用。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台財際字第10900660100號
主 旨:預告修正「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五條之一第六項。
三、「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二)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三) 電話:(02)23228000。
(四) 傳真:(02)23964926。
(五) 電子郵件:n1@mail.mof.gov.tw。
(六)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蘇建榮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附件下載: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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