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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國內公司股權應注意申報規定

資料更新時間:2021/02/22
  1.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2月19日新聞稿宣導,如國內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未依規定辦理簽證發行手續,則股份公司之股權交易亦非屬證券交易,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轉讓公司出資額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轉讓公司出資額,非屬證券交易,應以轉讓價格與取得該出資額所支付價款之差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說明,民眾除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之利得屬財產交易所得外,另轉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倘未依規定辦理簽證以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亦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之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之適用,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每股50元轉讓其持有A股份有限公司100,000股股票予丙君,自認屬有價證券交易,未申報所得稅,經該局查得,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該股票非屬有價證券,甲君僅係轉讓A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又甲君係以面額每股10元取得,故核定財產交易所得4,000,000元(轉讓價格5,000,000元-出資額每股10元×100,000股),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民眾轉讓未經簽證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核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若因一時誤解致誤繳證券交易稅,可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檢具相關資料向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填載之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退稅事宜。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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