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OBU投資台股可適用。
透過此次開放可降低外資投資台股時需將外幣結匯台幣之匯率成本;並降低台幣升值壓力?
以下檢附配合此項政策修正之「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19條條文並自四月一日起實施。同法第16條條文規定融通期限與擔保品項及相關新聞隨附。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第19條 客戶提供之擔保品,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櫃檯買賣,或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部分還本,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合併或其信託契約終止或存續期滿時,其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櫃檯買賣日,或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部分還本時,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合併基準或其信託契約終止或存續期屆滿時視為融通期限到期日,經證券商通知後,客戶應於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櫃檯買賣日、部分還本日、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合併基準或其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屆滿前第十個營業日前或信託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後十個營業日內償還融通金額及利息。
但因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分割、反分割,或上市(櫃)公司因減資或其他原因換發有價證券,致新舊證券權利義務不同而停止買賣者,或經客戶更換擔保品,或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
或合併之存續與消滅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為合併後存續之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符合第十六條第九項所列擔保品者,不在此限。
客戶提供之擔保品,遇擔保期間有更換為第十六條第九項擔保品之情事,證券商得接受該擔保品至融通期限到期日為止。
第16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申請融通期限不超過六個月並以其買進或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為擔保者,應於買進證券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提出申請,由證券商或保管機構將客戶提供之擔保品匯撥至證券商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或中央登錄債券清算銀行開立之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擔保品融通計算標準依第十八條規定。
前項借貸款項以買進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外幣為擔保之新申請客戶,所融通標的併入擔保品依第二十三條計算維持率,如維持率達百分之一百六十六以上者,得不另提擔保品。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以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外幣為擔保者,證券商得接受其申請新股(含現金增資)申購或競價拍賣之融通,融通範圍包括競價拍賣之保證金及得標後得標價金扣除保證金後之餘款,及申購作業抽籤前一日銀行扣繳之申購價款,惟客戶於申請時及證券商撥款日於證券商擔保品專戶須有足額之擔保品,其擔保維持率不得低於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最低擔保維持率;新股發放時得不匯撥至第一項擔保品專戶,惟證券商須加強對申辦客戶之徵信與瞭解(KYC) ,並加強內部控制控管,以控制風險。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以其持有之有價證券、外幣為擔保者,證券商得接受其申購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融通,申購之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得逕交付客戶。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委託證券商以證券商名義申購之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為擔保品者,應由受託證券商自行設簿登記管理,並將相關資訊通知集保結算所,不適用第一項有關證券商將客戶提供之擔保品匯撥至證券商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開立之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之規定。
證券商借貸款項予客戶支付交割代價時,客戶尚未取得買進有價證券者,應以客戶其他持有之有價證券、外幣或商品為擔保。
前項客戶採非當面方式申請借貸款項時,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第一項期限屆滿前,客戶得提出申請,證券商得視客戶信用狀況,展延六個月,一年期限屆滿前,證券商得審視客戶信用狀況,再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
第一項擔保品以下列為限:
一、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但不包含創新板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之股票、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變更交易方法及櫃檯買賣管理股票。
二、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或黃金現貨。
三、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擔保品。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擔保品。
前項客戶提供之擔保品,得於融通期限內更換之,其申請方式由雙方約定之。
客戶於融通期限屆滿前,若有部分清償時,證券商應依比例退還客戶原提出擔保之有價證券。但未滿一交易單位者,不得退還。惟客戶得與證券商約定,客戶償還融通款項後,證券商免予退還一部或全部之擔保品;客戶得就未退還之擔保品依第一項規定再向證券商申請借貸款項。
第一項規定之融通方式,證券商應於每筆借貸款項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以書面通知客戶。
外資錢進台股 可用外幣融資
2021-03-30 01:13經濟日報 記者葉憶如/台北報導
金管會。 本報資料照片
金管會去(2020)年宣布,將開放外資可拿外幣擔保品,向國內券商融通取得新台幣資金,日前證交所已完成修法並公告,將自4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一政策可讓外資錢進台股更具效率、減輕換匯成本,市場期待新制上路,能為台股注入新資金活水。
為吸引國際資金來台,金管會去年10月核准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得收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外幣為擔保品,但證交所要配合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因此遲至今年4月1日,該項新制才會正式上路。
據金管會資料顯示,截至今年2月底為止,包含陸資在內的外資,累計賣超台股達1,840億元,3月賣超還持續擴大;證交所統計,3月初截至26日為止,外資賣超上市股票增加1,543億元,累計賣超上市公司超過3,300億元,不過昨(29)日外資已轉為買超87.42億元。
在上櫃方面,截至2月底,外資累計買超約13.39億元。不過3月賣壓浮現,雖然昨日外資轉為買超18.46億元,但累計3月至29日仍賣超76億元。4月新制上路後,能否一改外資拋售上市櫃公司股票的態度,值得關注。
過去外資想買國內股票,必須將美元匯到台灣換成新台幣後再進場買股,頻繁進出與經常結匯,不但有匯率波動風險,也會增加換匯成本。4月1日正式上路後,外資能拿外幣跟國內券商辦理借貸款項,直接融通取得新台幣資金去買股票,將讓外資進出台股相對方便,有利外資作多台股。
金管會官員表示,正式上路後外資可以拿外幣為擔保品,向國內券商融通取得新台幣資金,一方面擴大券商業務,一方面也可降低外資換匯成本,有助外資加碼台股及匯率穩定。
不過金管會強調,證券商收受外幣擔保品,應設專戶管理,收受外幣種類以美元、歐元、日圓、英鎊、澳幣及港幣等六種為限;外幣擔保品專戶應在央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
【目前 手機版 資料於2013年開始,如要查看2013年以前資料請至→維詮 PC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