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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宣導企業申請出口退稅如無異常均可於申報期後30天內核退

資料更新時間:2021/04/21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4月21日宣導現稽徵機關針對溢付營業稅額已建立完善審理機制,可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30天內完成核退(宣導出口退稅)。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申報之進項稅額若大於銷項稅額即屬之。若營業人有意加速領到退稅款,可申請改以每月為一期,按月申報營業稅退稅款,即可縮短取得退稅款之時間,鼓勵企業拓展外銷。
  2. 符合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者,得申報退還其溢付之營業稅。

    第 39 條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第 7 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國稅局審核營業稅溢付稅額退稅快速又便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針對營業稅退稅已建立一套完整的審理機制,除暫緩退稅案件外,國稅局皆會於受理營業人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在法定申報屆滿日後30天內完成核退作業。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銷售依同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物者申請以每月為一期外,餘應以2個月為一期,於次月、期開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申報之進項稅額若大於銷項稅額則為溢付營業稅額,該溢付稅額以正常存貨週期而言,可能係一時大批進貨,短時間內即銷售,為簡化手續,乃規定應予留抵供日後銷項稅額大於進項稅額當期應納之營業稅;但為鼓勵外銷及投資購買固定資產,於同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得申報退還其溢付之營業稅,並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營業稅申報退稅案件件數多且部分尚須檢附證明文件供核,為提升營業稅申報退稅審核效率,稽徵機關採分級審核作業,無異常案件以依申報數書面審核為主,顯著異常案件則作「暫緩退稅」註記後,由國稅局函請營業人提供帳證查明後,再行辦理退稅。經統計全國109年度營業人申報退還營業稅案件共有24萬多件,其中稽徵機關採書面審核於30天內退還之案件占99.5%;申報有異常之緩退案件僅占0.5%。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09至10月期營業稅,於109年11月15日申報經海關出口之零稅率銷售額計1,000萬元,因稽徵機關會將營業稅申報之零稅率清單與海關提供之出口報單相關欄位勾稽,故經海關出口者得免附證明文件,經勾稽無誤後於109年12月14日即依申報數核定退還,又因該公司採直撥退稅,因此在109年12月15日前就可領到退稅款。

該局呼籲,營業人有申報銷售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物,若要加速領到退稅款,可申請改以每月為一期,按月申報營業稅退稅款,並可多加利用金融機構帳戶辦理直撥退稅,稽徵機關會將退稅款直接退到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免除往返國稅局及持退稅支票向金融機構兌領等待時間,既安全又便利。欲申請「直撥退稅者」可以向營業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稅務線上申辦」申請(路徑為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營業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利用本事業(或機關團體)之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而且只需填寫一次,不必逐年申請。另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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