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陸委會於7月21日預告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十一條」,為健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保護,強化涉及政府委託或補助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之赴陸規範,爰擬具本條例第九條、第九十一條修正草案,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等,明定其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及相應之罰則。待修正案通過後,應當會針對受政府委託、補助之金額及何謂關鍵核心技術做出認定。
2、此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 第九條 ) :針對受政府機關 (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終止或離職後未滿三年者,明定其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並增加與受審查者相關之機關為審查會之審查成員,且明定委託或補助機關為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與否及違反返臺通報規定時之認定及處份機關。另授權由科技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相子法。
二、(修正條文 第九十一條):對於受政府機關 (構)委託或補助一定金額以上從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人員,於委託、補助終止或離職後未滿三年而有違反返臺之通報義務者,明定相關罰則。
附件下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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