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期兩年之「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將於下週一8月16日截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您把握契機於時限前申請。
2、如前述「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企業與個人均適用,但以企業(法人機構)申請需檢附資料較多、準備時間上恐來不及;若有意以個人名義申請者可把握機會,參照以下內容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
需留意此處所謂〝境外資金〞是地境概念,不包含國內OBU,因此申請回台的資金需停泊在香港、大陸、新加坡等地。
同理,若OBU資金有意循專法回台,亦透過境外〝個人〞名義申請為妥。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適用優惠稅率將於110年8月16日截止 請把握本條例實施最後契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108年8月15日施行之日起2年內,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獲配之轉投資收益,得選擇適用該條例,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政府為鼓勵回臺投資,提供其短期租稅獎勵措施,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算1年內(即109年8月14日前)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者,稅率為8%,施行滿1年之次日起算1年內(因末日110年8月14日為星期六,以次星期一即8月16日前)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者,稅率為10%。個人及營利事業依規定匯回存入專戶之資金,得於扣除稅款後之稅後資金按25%計算之限額內,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子辦法規定從事金融投資,另可於上開稅後資金按5%計算之限額內,提取資金自由運用,但自由運用資金於存入專戶之日起算5年內,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s)等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此外,個人及營利事業亦得就上開稅後資金,向經濟部申請核准從事實質投資,無運用比例限制,經依該部子辦法規定完成實質投資,並取具該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
該局再次說明,上開條例適用之優惠稅率將於本(110)年8月16日截止,請各界把握本條例實施最後契機;又為提升e化租稅服務品質,「個人」匯回境外資金依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已先行送交指定受理銀行之簡易申請案件,可將其申請書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掃描或拍照處理為doc, docx, xls, xlsx, odt, ods, zip, rar, pdf, jpg, tif或gif等檔案格式,再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綜所稅>第3頁第4項「個人選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申請項目登錄申請人基本資料,完成聯絡人電子信箱驗證,並將申請書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之檔案上傳,即可完成(代理人亦可協助)線上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上開條例之相關規定、諮詢窗口及申請書表下載等訊息,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了解更多內容。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服務管理課 陳雅惠
連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417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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