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部投審會於8月6日發布修正辦理「華僑及外國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並自即日起實施。
2、此次修正與OBU有關事項;需檢附〝依當地政府規定須備存控制者登記冊或實質受益人、最終受益人資料者,應另檢附該資料影本。例如香港法人應另檢附依當地規定備存之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影本;塞席爾法人應檢附依當地規定備存之最終受益人名冊等。〞
驚慌嗎?可參見「境外公司揭露實質受益人之影響」。
3、陸資VS港資。針對自然人身份新增得要求大陸公證處認證公安局核發之大陸除戶籍證明正本。
4、以上事項與代辦外資來台申請作業之代辦機構有關,如果是自辦申請,需留意此修正。
發佈主旨:修正「華僑及外國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發佈時間:2021/08/06
發佈內容:
配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修正投資額審定應檢附文件;配合公司法修正,調整出資種類及申請事項涉及公司法修正之程序文件;配合洗錢防制,增訂外國法人身分證明文件包含外資法人依當地主管機關規定備存重要控制人或最終受益人資料;暨為簡化、透明化外資投資案件審查行政程序,放寬新臺幣出資種類及新增申請事項應備文件等,修正重點如下:
壹、108年7月29日公告修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修正投資額審定應檢附文件,因此配合修正第二類申請審定案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貳、107年11月公司法修正第156條第5項增加股東之出資,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充之;增訂第99-1,增加有限公司得以現金以外財產出資及精簡董事席次,公開發行之一人法人股東公司,得設董事一人等規定,因此配合修正出資種類及申請事項涉及前述公司法修正部分,如基13-以機器設備或原料作價、基14-智慧財產權作價者、申3-認購現金增資股或認繳現金增資額、申9-以貨幣債權出資作為股本;另原以可轉換公司債出資者列在以貨幣債權出資項下,鑑於可轉換公司債非屬貨幣債權,因此獨立增列申9-1-以可轉換公司債出資者。
參、為簡化、透明化外資投資案件審查行政程序,放寬新臺幣出資種類,修正基12,增列其他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備查或核發(募集)之新臺幣資金來源等項;依主管機關意見,明確重大投資案件有關國內勞工權益保障應檢視項目及文件,修正基16;為簡化國內併購程序,增加國內併購案件應檢附併購標的公司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的彈性,修正申10、申11;明確陸資投資人應檢附之文件,修正申24;因應實務需求,增訂申25-1外資所持有國內公司股權及申42-1投資人因辦理實物減資,新外資投資人承受原投資人所持有國內公司股權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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