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部8月17日頒佈台財稅字第11004599720號訂定「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自今年七月一日起,於每年二月底前、八月底前,分別將前一年七月至十二月與當年一月至六月,於同一特約機構收款金額累計達新臺幣四十八萬元之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稅;所得稅、營業稅、關稅)。
2、媒體在報導此新聞多著重在提醒網路賣家注意查稅,我個人比較好奇,稅務機關早就有能力對網拍、電子商務業者查稅,為何要搞出一個新辦法,且「辦法」中適用對象尚包含大陸地區…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使用者: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支付款項者,包括:
(一)個人使用者:指自然人之使用者,包括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之自然人。
(二)非個人使用者:指我國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
回到母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金管會於2020年12月25日新聞稿:
立法院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案
2020-12-25
立法院業於本(25)日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修正草案,金管會對於立法院之支持協助表示感謝。
本條例之修正,將原本「電子支付」、「電子票證」二元化管理的法制統合為一,增加民眾支付的便利性…
所以,新修正的電子支付條例已經將「電子支付」、「電子票證」均納入;也就是說上面財政部要求提交資料的電子支付機構包含兩者。
3、查維基百科〝中華民國電子支付機構列表〞計有以下:
專營業者:
O' Pay 歐付寶(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GAMA PAY 橘子支付(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ezPay 簡單付(簡單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PChome國際連(國際連股份有限公司)
街口支付(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兼營業者(電子票證):
LINE Pay Money(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悠遊付(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icash Pay(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
Happy Go Pay(遠鑫電子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兼營業者(銀行、郵政):
代理收付
台銀收銀台(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toPay支付(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CoPay合庫支付(CoPay跨境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e支付(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收銀平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富銀微信平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跨境代收付(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Mega ePay 兆豐支付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收付款項服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鑫支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iSunny購好付(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豐掌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電子支付平台(E.SUN PAY)(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郵保付(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收款通 O2Opayment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手付(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跨境第三方支付(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寶收款(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收付、收受儲值
彰銀支付iPay(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易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有檯面上跨境支付業者均納入,所以應該也會影響對大陸地區銷售之賣家。
4、電子支付業者
第三條 電子支付機構就其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及海關確認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以下簡稱身分資料)之範圍如下:
一、個人特約機構: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行動電話號碼、電子支付帳戶註冊日期。
二、非個人特約機構: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種類及號碼、聯絡方式、電子支付帳戶註冊日期。
第四條 電子支付機構就其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應提供特約機構與使用者必要交易紀錄予稅捐稽徵機關及海關之範圍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統一編號。
二、網路交易或實體通路代碼。
三、可資識別之特約機構資訊。
四、可資識別之交易結果資訊。
五、特約機構提領電子支付帳戶款項之金融機構代碼及帳號。
六、特約機構及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儲值卡號。
七、使用者支付工具之種類、帳號或卡號及支付之金額、幣別、時間。
八、特約機構發生退款入帳之支付工具種類、帳號或卡號及退款之方式、金額、幣別、時間。
【目前 手機版 資料於2013年開始,如要查看2013年以前資料請至→維詮 PC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