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部國際財政司於11月30日發布我國與韓國簽署「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有利於未來台商赴韓投資或韓商來台投資可申請適用稅負抵減,此協定尚待雙方完成程序後自生效日次年1月1日起適用。
2、此類稅收協定需由納稅義務人(個人或企業)針對遞約國所得來源自行提出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
3、針對依據所得稅協定進行資訊交換,會不會使課稅資料外洩?以下為財政部之說明:
國際間簽署所得稅協定多半是參照國際慣用的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納入資訊交換條文。
我國目前生效所得稅協定均參照國際稅約範本訂有「資訊交換」條文,與締約他方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係依據所得稅協定資訊交換條文、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及本部106年12月7日訂定發布「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規定辦理。依「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任一締約方依租稅協定取得另一方主管機關提供之稅務用途相關資訊,應按其依國內法規定取得之資訊同以密件處理,且僅能揭露與適用之租稅協定規定之人員或機關,該等人員或機關僅得為該資訊交換之目的使用資訊。我國受理締約他方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案件,於審理、蒐集及提供過程中,均應以密件處理;我國取得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提供之資訊,應依稅捐稽徵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有關保密之規定辦理。
我國與韓國簽署「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韓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韓所得稅協定)於110年11月17日完成異地簽署,該協定將俟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定程序並以書面相互通知後,自後通知之日生效,並自生效日次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指出,臺韓所得稅協定歷經雙方多年諮商推動,終就協定內容達成共識。該協定參考國際稅約範本訂定,由所得來源國就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包括人民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甚至減輕稅負,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及其他稅務合作。
財政部說明,我國與韓國經貿關係密切,去(109)年臺韓雙邊貿易總額達357億4,070萬美元,臺韓互為對方第5大貿易夥伴;截至110年7月底,我商赴韓投資累計數約20.41億美元,韓商來臺投資累計數約15.06億美元。臺韓所得稅協定提供之合宜減免稅措施,有助雙方產業合作與技術交流,增加企業競爭力,進而創造就業機會,促進雙方經濟成長,營造互惠雙贏局面。
臺韓所得稅協定為繼日本之後,我國與東北亞國家簽署之第2個所得稅協定,該協定簽署生效可強化我國於東北亞所得稅協定網絡,有助未來我國與其他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及國際競爭力之提升。
未來財政部將本平等互惠原則,賡續推動與經貿投資往來密切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完善我國所得稅協定網絡,營造合宜、穩定且有保障之租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包科長文凱
聯絡電話:2322-8150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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