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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英國修訂「避免所得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尚待正式生效

資料更新時間:2021/12/03

1、內政部戶政司於11月29日發佈新聞稿說明:依照「戶籍法」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此部分所指的是遷出戶籍不是國籍。另外,除勞健保資料外,所得稅申報系統亦架構在戶籍資料上,此次國人因疫情受影響無法短期入境之部分,相關機關也推出彈性作法因應可供遵循。

1、財政部國際財政司於11月18日發布我國與英國修訂「避免所得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此次修訂主要著重於配合「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執行,未改變雙方納稅義務人適用原協定之減免稅,此協定尚待雙方完成程序後生效。

2、此類稅收協定需由納稅義務人(個人或企業)針對遞約國所得來源自行提出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

3、針對依據所得稅協定進行資訊交換,會不會使課稅資料外洩?以下為財政部之說明:

國際間簽署所得稅協定多半是參照國際慣用的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納入資訊交換條文。

我國目前生效所得稅協定均參照國際稅約範本訂有「資訊交換」條文,與締約他方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係依據所得稅協定資訊交換條文、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及本部106年12月7日訂定發布「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規定辦理。依「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任一締約方依租稅協定取得另一方主管機關提供之稅務用途相關資訊,應按其依國內法規定取得之資訊同以密件處理,且僅能揭露與適用之租稅協定規定之人員或機關,該等人員或機關僅得為該資訊交換之目的使用資訊。我國受理締約他方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案件,於審理、蒐集及提供過程中,均應以密件處理;我國取得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提供之資訊,應依稅捐稽徵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有關保密之規定辦理。

我國與英國於2021年8月完成臺英所得稅協定修約議定書簽署,雙方將依其第18條規定於各自完成國內必要程序後相互通知,自後通知之日起生效。

財政部說明,我國與英國於2002年簽署生效「駐英國台北代表處與駐台北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原協定),為順應國際最新準則要求,強化雙邊稅務合作,增進跨境稅務爭議解決機制效率,財政部與英國稅務及海關總署(HMRC)自2019年起展開修約諮商,於2021年達成共識,簽署「修正二〇〇二年四月八日於倫敦簽署之駐英國台北代表處與駐台北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及其附錄議定書」(以下簡稱修約議定書),重要內容如下:

類別

修約議定書條次

內容摘要

符合「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相關標準 第1條及第2條 更新原協定名稱及前言,符合BEPS行動計畫6(防止協定濫用)最低標準。
符合BEPS行動計畫相關標準 第5條 於原協定第1條(適用之人)增訂「透視課稅實體」適用原則。
符合BEPS行動計畫相關標準 第8條 更新原協定第4條(居住者)有關「個人以外之人」屬「雙重居住者」適用之破除僵局原則,由雙方主管機關考量相關要件因素相互協議處理。
符合BEPS行動計畫相關標準 第15條 更新原協定第25條(相互協議程序),符合BEPS行動計畫最低標準,健全爭議解決機制。
符合BEPS行動計畫相關標準 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及第17條 於原協定增訂第27條(享有利益資格),納入主要目的測試(Principal Purpose Test)規定(BEPS行動計畫最低標準),並配合刪除原協定條文類似規定。
配合英國「不動產投資工具」(REITs)分配股利課稅政策 第9條 更新原協定第10條(股利)第2項規定,增訂一方領域REITs公司分配他方領域居住者受益所有之股利,適用上限稅率15%,但該股利受益所有人如為退休基金者,仍適用原協定上限稅率10%。
符合國際資訊透明標準 第16條 更新原協定第26條(資訊交換),完善依國際標準執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法據。

財政部就上述REITs分配股利課稅上限稅率修正進一步說明,此修正主要源於英國近期以REITs分配股利適用稅率15%為其協定政策(原協定第10條(股利)第2項規定之上限稅率10%),修正後英國REITs給付股利(分配之所得直接或間接源自不動產所得者,即Property Income Dividends, PIDs)予我國居住者時,其適用之上限稅率為15%;倘屬我國退休基金取得者,該基金得向英國出具我國稅捐稽徵機關核發退休基金之居住者證明,俾適用較低上限稅率10%。

有關我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我國REITs),依該條例第50條第1項規定分配英國居住者信託利益部分,由於我國對該等REITs採透視課稅(非屬原協定規範之我國居住者公司),其用以分配之信託利益源自我國不動產者,保有不動產所得性質,於適用協定時依原協定第6條(不動產所得)第1項規定,我國得予課稅,不適用股利上限稅率規定。

財政部強調本次修約原則未改變雙方納稅義務人適用原協定之減免稅,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又修約後可使臺英所得稅協定符合國際BEPS相關標準,完備依國際標準執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法據,明確本協定不為逃稅或避稅行為提供雙重不課稅或減免稅機會意旨,維護合法納稅義務人權益,促進租稅公平。

新聞稿聯絡人:包科長文凱

聯絡電話:2322-8150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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