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3月24日宣導納稅義務人申報海外所得時常見錯誤態樣,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所得時應注意。這裡沒提關於海外所得最大的誤解是誤認為〝海外所得〞是〝地〞的概念,來自國境以外就是海外…這麼好的話應該多做外銷,既能為國家創造外匯收入、還670萬以下免稅。
2、每戶海外所得全年合計已達100萬元時,應自行依投資單位提供的配息明細,全額計入當年基本所得額申報。
納稅義務人申報海外所得常見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一申報戶有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該局彙整申報海外所得常見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避免錯誤遭受補稅處罰。
一、誤認海外所得是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海外所得資料因來源眾多,無法全面性蒐集,囿於資料之正確性,是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因此,稽徵機關提供之稅額試算通知書不會列載海外所得資料,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時,亦無法查得海外所得資料。該局提醒 ,民眾如有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購海外基金,金融機構會主動透過郵寄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將屬該基金之海外所得以通知單或對帳單告知投資人,請投資人留意是否收到相關通知單,或主動向往來金融機構詢問。
二、誤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與海外不同類別所得盈虧互抵,或可遞延至以後年度扣抵: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能與海外不同類別所得扣抵,例如不能與海外利息所得或營利所得互抵;且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於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倘該年度無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不能遞延至以後年度扣抵。
三、誤認海外基金轉換無任何現金匯入,因此無課稅問題:海外基金轉換後,即有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基金之金額,再重新投資購買新基金之意思表示,因此於基金轉換當年度即應計算原基金損益,計入所得課稅。*同下。
四、誤以為外國企業在臺上市櫃股票配發的股利是國內所得:我國目前核准境外公司在臺掛牌上市(櫃)之股票,通稱KY股,個人取得KY股票所發放的股利為海外所得,自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如每戶該海外所得全年合計已達100萬元時,應自行依投資單位提供的配息明細,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個人基本稅額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正確申報,如仍有不明瞭者,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700
撰稿人:鄭鎮宗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2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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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不是海外所得
#670萬免稅是假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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