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題之〝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屬海外所得〞是針對此案納稅人主張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台北國稅局對此做說明,不能擴大為設立香港公司或個人開立香港帳戶走錢都算海外所得。
2、可參考經濟日報〝稅稅唸學堂/藝術品送拍香港得款1億,本以為不用繳稅,竟被國稅局補了最低稅負〞有細節報導。
3、維詮亦曾在2020年6月文章中談過對港澳條例第28條之誤解。
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屬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納基本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除一申報戶全年上開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外,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君與配偶B君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2人108年間於香港透過拍賣公司拍賣所持有之多項藝術品,拍得價款換算新臺幣各約6,000萬元及4,000萬元,經該局查得皆未申報海外所得並繳納綜合所得稅基本稅額,該2人主張於香港拍賣藝術品之收入免納所得稅,惟該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上開交易所得核屬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納基本稅額,爰核定補徵A君(申報戶)基本稅額約300萬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海外所得漏未申報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59)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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