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討>台灣法規、稅務

營利事業購置快篩試劑供員工篩檢,相關支出得以費用申報,免計入員工所得

資料更新時間:2022/05/17

1、台北國稅局於5月12日發布營利事業購置快篩試劑供員工篩檢,相關支出得以費用申報,免計入員工所得。其中並包含員工自行購置快篩試劑再向營利事業檢據核銷之部分,但在事例中說明企業購置未使用部分不得核銷,此點申報時須留意。

2、關於這個問題在去年就引起討論,依照「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9月14日北區國稅三重綜資字第1040369225號函」雇主補助員工健康檢查費及僱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實施之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應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若於職安法規定以外另外增加健康檢查次數及項目負擔仍屬員工健康檢查之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因此企業購置快篩劑供員工篩檢之費用是否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一直有等待財政部發解釋令的討論。

營利事業購置快篩試劑供員工篩檢,相關支出得以費用申報,免計入員工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我國近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疫情升溫,營利事業為維持企業正常運作,對有染疫風險員工提供篩檢所為之支出,屬本業及附屬業務範圍內支出,無論是由營利事業購置快篩試劑為員工篩檢或是由員工自行購置快篩試劑再向營利事業檢據核銷,對於經領用或核銷之快篩試劑支出,均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自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有員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對確診員工密切接觸及其他可能間接接觸之員工自行匡列篩檢,屬於密切接觸之3名員工,依防疫規定須進行居家隔離,故先由員工親友為其購置快篩試劑,隔離期屆滿再檢據向甲公司請款核銷1,800元,另由甲公司花費12,000元購置快篩試劑供其他員工篩檢,其中有8,000元之快篩試劑已使用完畢,尚未使用之快篩試劑4,000元則供以後年度使用,甲公司當期可列報篩檢費用共9,8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購置快篩試劑或員工核銷之憑證,據以認列費用,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5-12

#快篩劑算費用還是員工薪資

【目前 手機版 資料於2013年開始,如要查看2013年以前資料請至→維詮 PC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