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部於11月8日針對虛擬資產交易所FTX破產,因而導致國內營利事業或個人投資人之損失如何在所得稅申報時扣除發布新聞稿。
2、循例,境外取得之文件於我國境內公部門使用應辦理駐外機構公認證。
報載全球第二大虛擬資產交易所「FTX」聲請破產保護,致臺灣投資人存於該交易所之虛擬資產發生損失,得否認列損失扣除之說明
報載全球第二大虛擬資產交易所FTX聲請破產保護,臺灣投資人關切其存於該交易所之虛擬資產遭凍結,該如何於所得稅申報時認列損失扣除。
財政部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投資人如有出售或交換其購買之虛擬資產,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其收取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損益,併計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營利事業於境外虛擬資產交易所FTX開立帳戶並持有虛擬資產,倘因FTX聲請破產保護,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視為實際發生損失,依同條第7款第2目規定取具法院之破產裁定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損失。
財政部說明,國內個人投資人部分,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屬地主義,僅就在我國境內發生之所得課徵所得稅,個人如在境內非經常性買賣虛擬資產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倘有財產交易損失,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自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至個人在海外發生之所得,如其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每一申報戶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則免依該條例課稅。又依該條例第2條、第12條及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有財產交易損失者,得提供交易之相關證明文件,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所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損失),指個人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海外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損失)。
財政部提醒,境外虛擬資產交易所FTX宣告破產,致投資人存放於該交易所之虛擬資產遭凍結一事,請國內投資人應備妥相關虛擬資產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後續投資人之虛擬資產,如有價值減損致交易時產生損失情形,得依前開規定計算損益。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
綜合所得稅:邱科長筱惟 02-2322-8423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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