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部賦稅署12月13日更新公告CFC所規範之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我國企業或個人,如在境外投資設立關係企業於名單內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
2、第 4 條 1.第二條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其法定稅率未逾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稅率之百分之七十(*14%)。
二、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公告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因應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下稱CFC)制度自明(112)年施行,我國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財政部已於今(13)日公告CFC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供各界參考運用。
財政部表示,上開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係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統稱CFC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彙整,重點如下:
一、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列示安吉(圭)拉(Anguilla )等29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之國家或地區。
二、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示貝里斯(Belize)等50個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之國家或地區。*香港、新加坡、塞席爾在內。
三、薩摩亞獨立國(Independent State of Samoa)、愛爾蘭共和國(Republic of Ireland)、模里西斯共和國(Republic of Mauritius)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屬CFC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之。*模里西斯AC公司。
財政部說明,上開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CFC辦法第4條規定情形,應以該國家或地區實際情況認定之。該部提醒本國企業或個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外投資設立關係企業,應檢視該國家或地區是否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如有CFC辦法第4條第2項所稱低稅負範疇之適用,應依相關規定計算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CFC制度施行在即,上開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已公告於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稅改專區」項下「反避稅專區」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或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函釋規定,俾利各界查詢運用,建議納稅義務人及早檢視與調整現行投資架構,評估稅負影響並降低稅務風險。
[附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于斐、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02)2322-7556、(02)2322-8423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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