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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產創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案

資料更新時間:2023/01/07

1、經濟部所推動之「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案已於今日(1/7)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由總統公告實施,條例實施之相關子法;名詞定義、適用要件、審查機制及書表文件等,將待財政部後續制訂。

經濟部工業局1月7日新聞稿

為鞏固我國產業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經濟部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草案,於今(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案。首先感謝立法院游院長錫堃及各黨派委員共同支持,讓法案順利通過。

經濟部表示,臺灣為全球供應鏈重要的一環,是國際大廠長期可信賴的合作夥伴,具有獨特性與不可取代性。面對美、日、韓、歐盟等紛紛提出鉅額獎勵措施,推動關鍵產業自主化,我國應加強鞏固關鍵產業國際競爭優勢,爰經濟部提出產創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草案。本次修法係提供關鍵產業升級版的研發與設備投資抵減,因此在適用資格要件上有一定門檻要求,可鼓勵公司積極投資根留臺灣,亦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精神納入,來兼顧產業發展與負擔合理稅負。重點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不限產業別,只要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適用要件者均得申請適用

二、適用要件包含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且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即112年度有效稅率應達12%、113年度起應達15%,但113年得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報請行政院調整為12%,以給予我國產業緩衝期

三、符合適用要件者,得享有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當年度抵減率為25%;購置用於先進製程之設備投資抵減(金額亦須達一定規模),當年度抵減率為5%,支出金額無上限。二者合計的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

四、施行期間為自112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止。

至於外界關心的子辦法草擬方向,經濟部將會同財政部於6個月內完成子辦法訂定。針對適用要件之規模及名詞之定義,將參考國內外產業發展狀況、主要上市櫃公司研發經費及產業研發密度,並蒐集產業界意見及聽取產官學研專家意見來訂定,同時會因應產業發展趨勢來及時滾動修正,另外申請流程、申請期限、審查機制及書表文件等,亦將於子辦法中明定,未來申請案件則會透過審查機制,邀請相關部會及外部專家共同審核。此外,委員所關切的中小企業及新創發展等議題,經濟部將持續提供產品開發、數位轉型及資金協助等措施,以多元政策工具協助其發展。

最後,也感謝產業界對本次修法的支持與肯定,期藉由本修正案之施行,鼓勵產業加大投資力道,讓關鍵產業與技術深耕臺灣,來帶動中下游供應鏈持續茁壯,促進產業多元發展。後續子辦法及相關書表文件訂定完竣後,經濟部將舉辦說明會,讓產業界充分瞭解本修正案政策措施,俾利其申請適用。

發言人:工業局楊志清副局長

聯絡電話:02-27541255分機2902、0912-710927

電子郵件信箱:ccyang1@moeaidb.gov.tw

業務聯絡人:工業局產業政策組顏鳳旗組長

聯絡電話:02-27541255分機2601、0939-957741

電子郵件信箱:fcyan@moeaidb.gov.tw

#產業創新條例2.0

#欠實施條例

 

附件下載: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第七十二條修正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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