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此一說:銀行定期CRS申報將造成境外公司組成透明,導致CFC實施後會因而查稅。是這樣嗎?當然不是。
CRS定期申報範圍也包含DBU帳戶,怎不說;
再說了,查稅還需要靠CRS?
我們瞭解多數OBU只有一人股東,但先看看簽署金融機構CRS申報書的是董事還是股東?CRS哪部分要求揭露公司股東組成、如何填寫(附檔為兆豐銀檔)。
———部分刪除———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於3月14日發布111年與日本、澳洲及英國執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執行成果。
CRS交換的是年度金融帳戶〝餘額〞自然不能直接課稅。譬如某甲於日本銀行帳戶內有一億日幣,這錢可能是補償金、可能是向銀行借來的資金,若是所得;需檢視某甲當年度是否有申報海外所得?方能確認某甲是否有逃漏稅。
某甲若在日本當地有三個銀行帳戶,由銀行就其年度餘額各自彙報給日方稅務機關再與我方交換,因此統計表中的筆數是不同人(自然人、消極非金融機構法人帳戶)總數。
以CRS來說,法人帳戶比自然人帳戶容易調整。
111年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執行成果
財政部表示,我國依據國際嚴格保密及資料保護標準,於111年與日本、澳大利亞及英國執行屬110年度之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提升國際租稅合作,維護合法納稅者權益。
財政部說明,為持續回應國際組織稅務資訊透明檢視,我國積極完善符合國際資訊透明新標準法制環境,洽商協定夥伴國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合作。111年相關執行統計資料如下:
一、日本
單位:筆;新臺幣
項目 筆數 帳戶餘額總計 我方提供屬日方居住者資料 104,262筆 1. 79兆元 日方提供屬我方居住者資料 40,783筆 295億元 二、澳大利亞
單位:筆;新臺幣
項目 筆數 帳戶餘額總計 我方提供屬澳方居住者資料 22,290筆 2,045億元 澳方提供屬我方居住者資料 246,765筆 >1,113億元
三、英國
單位:筆;新臺幣
項目 筆數 帳戶餘額總計 我方提供屬英方居住者資料 18,634筆 >973億元 英方提供屬我方居住者資料 英方政策為不發布統計數據 財政部強調,我方自協定夥伴國取得前述金融帳戶資訊,需依據所得稅協定及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規定,嚴格落實保密及資料保護措施,且該等交換資訊係供稅捐稽徵機關評估逃漏稅風險及選案參考使用,不會直接用於課稅。稅捐稽徵機關如依該等資訊認定具逃漏稅風險案件,仍應於依法蒐集並查得事證,確認涉及逃漏稅情事後始得核課,以維護納稅者權益。
財政部呼籲,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短漏報相關稅目情事,應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申報及補繳稅款;如因從事跨境交易面臨雙重課稅,可依據我國已生效之34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協定規定,消除重複課稅問題。相關資訊得參閱財政部網站所得稅協定專區,網址為https://www.mof.gov.tw/multiplehtml/191。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果廷
聯絡電話:2322-8150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23-03-14
#OBU如何申報CRS
#金融帳戶資訊交換
#ANFE
附件下載:客戶自我證明表-實體.pdf
【目前 手機版 資料於2013年開始,如要查看2013年以前資料請至→維詮 PC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