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貿區或將開放個人赴外投資;台灣可沒開放陸籍個人來台投資台股;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 3 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以下列各款之人為限: 《關於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並非政策,仍需要等主管部門推出管理辦法或施行細則方可執行。 12月2日,央行發佈《關於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明確了自貿區人民幣國際化、資本項下自由兌換、利率市場化的操作形式。 有專家告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資本項下的突破力度超出市場預期,允許區內個人開展各類境外投資、機構境外融資;為區內主體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不限於“區內”金融機構而是“上海地區”。關於利率市場化的內容略低預期,僅涉及CD(大額存單)的發行與放開小額外幣存款利率上限,市場廣泛期待的區內人民幣利率市場化定價,甚至是擴大人民幣存款利率浮動上限都未能提及。 分析人士指出,《意見》終究不是政策,仍需要等待推出可操作的細則方可執行。截至11月29日,自貿區目前獲批的金融牌照共47張,包括9家中資行自貿區分行、12家外資行自貿區支行、7家基金公司、2家交易平臺和1家支付類機構。 資本項下超預期 《意見》發佈後,不少經濟學家、分析師對資本項下的突破力度表示意外。 上海自貿區研究中心副主任陳波在接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意見》整體符合預期。“不過,資本項下的突破幅度出乎意料,尤其是個人跨境投資、境外融資、提供金融服務主體擴展至全上海地區金融機構這三項。” “便利個人跨境投資。在區內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個人可按規定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境外投資,這意味著區內個人可不再受到QDII限制而自行進行投資;個體工商戶可向境外放款。”興業銀行首席分析師魯政委指出。 對於《意見》中“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按規定進入上海地區的證券和期貨交易場所進行投資和交易”、“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國家有關法規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等內容,中信證券分析師認為,通過推動人民幣投融資活動、完善人民幣回流機制來滿足人民幣持有者資產保值、增值的需求。 “此舉有助於增強自貿區對於資金的吸引能力,形成境外人民幣的‘蓄水池’,而人民幣離岸‘蓄水池’的形成是人民幣國際化的重要步驟。”該分析師在研報中指出。 申銀萬國分析師則認為,《意見》中關於可在區內提供金融服務主體擴展到全部上海地區金融機構,實施開放式的市場准入管理,提供金融服務的先入優勢“實質勝於牌照”。 此外,《意見》允許區內機構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資金用途並未明確規定境外融資僅限區內或境外使用,只是規定了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衍生產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 分賬管理抵禦風險 《意見》明確,試驗區內的居民可通過設立本外幣自由貿易帳戶(以下簡稱居民貿易帳戶)實現分賬核算管理,開展《意見》第三部分的投融資創新業務;非居民可在試驗區內銀行開立本外幣非居民自由貿易帳戶(以下簡稱非居民貿易帳戶),按准入前國民待遇原則享受相關金融服務。 居民貿易帳戶與境外帳戶、境內區外的非居民帳戶、非居民貿易帳戶以及其他居民貿易帳戶之間的資金可自由劃轉;居民貿易帳戶及非居民貿易帳戶可辦理跨境融資、擔保等業務。條件成熟時,帳戶內本外幣資金可自由兌換。 分析人士指出,對自貿區內的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實施分帳戶管理,有助於防範“熱錢”借道自貿區流入境內,考慮到目前發達國家貨幣政策尚未常態化,國內金融改革仍在推進過程中,通過分賬管理、有限放開,可以避免國際資本流動衝擊實體經濟。 申銀萬國分析師認為,“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原則不變,尤其在資金流方面,一線放開帳戶間自由劃轉、人民幣自由結算,但二線與境內區外資金流動視同跨境,制度設計嚴格管控外部資金通過自貿區滲透向境內衝擊的可能。 中國銀行公司金融總部 (國際結算)總經理程軍也認為,自由貿易帳戶體系是《意見》一大亮點。在跨境資金監管體系中,自由貿易帳戶在較大程度被視同為 “境外帳戶”。通過構建 “自由貿易帳戶體系”,實質上在試驗區內形成了一個與境內其他市場有限隔離、與國際金融市場高度接軌的金融環境,以服務於更加廣泛的涉外經濟活動需求。 尚待可操作細則出臺 有學者則指出,《意見》中突破較大的內容在原先央行內部一直存在爭議,而央行選擇12月初發佈《意見》,或受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改革”的影響,接下來要看銀監會的態度。不過,《意見》終究不是政策,仍需要等待相關主管部門推出可操作的細則方可執行。 分析人士認為,《意見》中關於利率市場化的內容略低預期,僅涉及CD的發行與放開小額外幣存款利率上限,市場廣泛期待的區內人民幣利率市場化定價,甚至是擴大人民幣存款利率浮動上限都未能提及,顯示區內利率市場化的步伐暫時與境內區外將保持同步。 興業銀行首席分析師魯政委認為,按照《意見》內容,內地金融機構在自貿區內設立機構的好處首先在於可進行包括證券在內的各類境外投資;其次可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可進行境外衍生品交易;同時,境內企業可在區內設立管理全球子公司資金的財務中心,擺脫眼下區外繁瑣外匯管理的不便。 外資金融機構在區內設立機構的好處在於:可進入上海地區的證券和期貨交易場所投資和交易,相當於開放了區內主體的QFII額度;其次區內主體的境外母公司可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相當於把“點心債”從香港移到了上海;同時可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目前 手機版 資料於2013年開始,如要查看2013年以前資料請至→維詮 PC版 】
一、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機構投資人)。
二、上市或上櫃公司依法令規定核給有價證券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以下簡稱大陸籍員工)。
三、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其股票或表彰股票之憑證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市或上櫃買賣者,其在大陸地區依法組織登記或設有戶籍之股東(以下簡稱大陸籍股東)。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自貿區金改超預期:個人可開展各類境外投資
2013年12月03日 07:36 來源: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