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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針對小微企業與個體戶發佈延緩繳納〝2020年度〞所得稅優惠政策

資料更新時間:2020/06/09
  1.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針對小微企業與個體戶發佈延緩繳納〝2020年度〞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指從事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繳納。5月1日至本公告發佈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本公告規定緩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
  2.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復工複產,緩解其生產經營資金壓力,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現就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餘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繳納。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條件的企業。

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餘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劃繳。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發佈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本公告規定緩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一併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5月19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簡稱《通知》)等規定,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帳徵收方式或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三、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通知》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五、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六、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徵收的企業,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式調整,並及時將調整情況告知企業。

 七、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在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後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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