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印發〈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銀辦發〔2019〕197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網聯清算有限公司,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城銀清算有限公司:
為加強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及其業務管理,維護系統安全、穩定、高效運行,推進落實帳戶實名制,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告知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搆、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銀行支付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2019年11月19日
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及其業務管理,維護系統安全、穩定、高效運行,推進落實帳戶實名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是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建設的,為參與機構提供企業(含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下同)相關人員手機號碼、企業納稅狀態、企業登記註冊等資訊真實性、有效性核查服務的業務處理平臺。
第三條 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的參與機構包括: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非銀行支付機構。
(三)特許清算機構。
(四)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加入的其他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搆清算中心和深圳市中心支行清算中心(以下簡稱運行機構)負責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運行管理。
第四條 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的參與機構及運行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參與機構按照自願加入、自願使用的原則,加入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辦理企業資訊聯網核查業務。
參與機構應當以法人為單位加入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參與機構原則上應當以介面方式加入系統,業務量較小的參與機構可以以非介面方式加入系統。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參與機構不得代理其他機構加入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
第六條 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結果僅作為參與機構審核企業相關人員手機號碼、企業納稅狀態、企業登記註冊等資訊真實性、有效性的內部參考。
對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結果不一致或有其他異常的,參與機構有杈採取措施進一步核實,並根據法律制度規定及內部管理要求予以處理。
參與機構不得以核查結果不一致為由拒絕辦理相關業務。因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結果導致的辦理糾紛及相關責任,由參與機構自行解決和承擔。
第七條 參與機構應當建立本單位企業資訊聯網核查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內控制度、責任追究制度、應急預案,確保企業資訊傳輸、存儲安全,嚴控資料使用權限,防止資訊洩露。
運行機構應當建立企業信息聯網核查內控制度和企業資訊安全保護機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金融行業資訊系統資訊安全等級保護實施指引》(JR/T0071-2012)等有關規定,確保企業資訊傳輸、存儲安全,防止資訊洩露。制訂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制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相關技術部門建立協調機制。
參與機構、運行機構應當對通過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獲得的資訊保密,不得用於其他目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執行時間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搆依法對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參與機構、運行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聯網核查
第十條 參與機構開展企業資訊聯網核查暫僅限於辦理支付結算相關業務,不得用於辦理其他業務。其中,企業相關人員手機號碼資訊聯網核查暫僅限於辦理企業銀行帳戶開立、變更、撤銷等相關業務。
參與機構開展企業相關人員手機號碼資訊聯網核查時應當取得被核查人的書面授權。未經被核查人書面授權的不得進行手機號碼資訊聯網核查。
第十一條 參與機構開展企業相關人員手機號碼資訊聯網核查時,應當準確、完整向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提交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尚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工商戶可以提供營業執照號碼,下同)和被核查人手機號碼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姓名。
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依次核查手機號碼、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姓名的一致性,當某一要素核查不一致時停止對後續要素核查,並返回相應核查結果。上述要素全部核查一致的,同時返回手機號碼歸屬運營商和歸屬地資訊。
第十二條 參與機構開展企業納稅狀態聯網核查時,應當準確、完整向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提交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企業名稱。
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依次核查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名稱的一致性,當某一要素核查不致時停止對後續要素核查,並返回相應核查結果。上述要素全部核查一致的,同時返回登記稅務機關代碼、名稱和納稅人狀態資訊。
第十三條 參與機構開展企業登記資訊聯網核查時,應當準確、完整向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提交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號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授權他人辦理帳戶相關業務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號碼。
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依次核查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的一致性,當某一要素核查不一致時,停止對後續要素核查,並返回相應核查結果。上述要素全部核查一致的,同時返回企業登記狀態、營業執照記載其他資訊、股權結構資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資訊、企業歷史變更資訊、是否納入異常經營名錄、是否納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營業執照作廢聲明等資訊。
第十四條 參與機構可以採用單筆核查、批量核查方式進行企業資訊聯網核查。對單筆核查,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即時返回核查結果。對批量核查,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於次日返回核查結果。
第十五條 參與機構收到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返回的核查結果後,應當與相關資料進行核對,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參與機構進行企業資訊聯網核查時,發現核查結果存在疑義的,可以通過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回饋疑義資訊。
第十七條 參與機構在辦理企業資訊聯網核查業務時,發現客戶憑虛假證明檔辦理相關業務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八條 銀行為企業辦理基本存款帳戶開立或撤銷業務的,應當于當日至遲下一工作日在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中標注該企業開銷戶狀態資訊。
第三章 查詢、監測和統計
第十九條 參與機構可以按照參與機構代碼、參與機構名稱、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名稱、操作員等條件查詢和下載本機構及轄屬機構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核查日誌。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搆可以查詢和下載本單位、轄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搆以及轄區參與機構的核查日誌。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搆可以對參與機構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異常操作以及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異常情況進行監測。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搆可以對轄區參與機構的企業資訊聯網核查業務量、非介面方式參與機構操作員數量等進行統計。
參與機構可以對本機構及轄屬機構的核查業務量進行統計。
第四章 參與機構管理
第二十二條 加入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的參與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支付系統行號。
(二)滿足加入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的相關技術及安全性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企業資訊聯網核查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內控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急預案等業務管理制度。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申請機構申請加入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應當按照申請、初審、準備、加入的程式辦理。
(一)申請。申請機構申請接入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應提交《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加入(退出)申請表》(附1)及相關管理制度。
其中,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特許清算機構及其他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提出申請;其他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搆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搆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統稱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搆)提出申請。
(二)初審。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收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告知申請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搆收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告知申請機構和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搆清算中心。
(三)準備。申請以介面方式加入系統的申請機構在通過初審後,應當按照運行機構要求做好相關技術準備工作,並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的驗收。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應當將技術驗收報告回饋申請機構和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搆清算中心。
申請以非介面方式加入系統的申請機構在通過初審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數位憑證管理辦法》(銀辦發〔2016〕112號文印發)規定的程式,申請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企業證書。企業證書應符合《金融電子認證規範》(JR/T0118-2015)等標準要求準備就緒後,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搆清算中心應當將有關情況連同申請機構申請表一併報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
(四)加入。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就申請機構正式加入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
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申請機構加入系統時間後,書面批復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並抄送相關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搆。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收到批復後,正式辦理申請機構加入系統手續。
第二十四條 參與機構申請退出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的,按照申請、初審、準備、退出的程式辦理。具體辦理流程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參與機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搆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業務辦理並限期整改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強制其退出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被強制退出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的機構,2年內不得申請加入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
(一)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採取欺騙手段加入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的。
(二)因內部管理不善,影響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
(三)因業務處理不規範,出現客戶大量投訴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代理其他機構開展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的。
(五)違反規定將通過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獲得的資訊用於其他目的或違規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管理制度的情形。
第五章 系統管理
第二十六條 運行機構調整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架構、增加系統業務功能、接入其他業務系統、基於系統開展業務創新以及其他重要事項,應提前30日逐級書面報告至中國人民銀行,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七條 運行機構應於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將季度系統建設、業務處理、運行管理、資料安全等情況逐級書面報告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八條 運行機構統一維護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中的參與機構代碼、地區代碼、行別代碼等基礎資訊。
第二十九條 以介面方式加入系統的參與機構自行設置操作員。
以非介面方式加入系統的參與機構設置一個法人機構業務主管、一個法人機構系統管理員和若干個業務操作員法人機構業務主管可以進行查詢、統計、監測和業務操作員維護等,業務操作員可以進行單筆核查、批量核查、疑義資訊提交等。
第三十條 以非介面方式加入系統的參與機構法人機構業務主管、法人機構系統管理員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搆清算中心設置和維護,業務操作員由參與機構法人機構業務主管、法人機構系統管理員共同設置和維護。
第三十一條 以非介面方式加入系統的參與機構需要新增、變更、刪除法人機構業務主管或系統管理員的,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搆清算中心提交《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操作員資訊維護申請表》(附2),並加蓋公章。
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搆清算中心應當在5個工作內在系統中維護操作員資訊。
第三十二條 非介面方式的參與機構操作員登錄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應當使用使用者證書。
參與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數位憑證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申請企業資訊聯網核查系統使用者證書參與機構操作員證書可以使用支付系統使用者證書。使用者證書應符合《金融電子認證規範》等標準要求。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目前 手機版 資料於2013年開始,如要查看2013年以前資料請至→維詮 PC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