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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資料更新時間:2021/03/24
  1. 大陸財政部與稅務總局近期延續多項針對新冠疫情期間所頒佈支援小規模納稅人、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針對疫情防制工作人員及防疫工作者)等稅收優惠政策至2021年12月31日。
  2.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為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時加快復工復業,現就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專案,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專案,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2月28日

  3. 延伸閱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成文日期:2021-3-17

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幫助企業紓困發展,現將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專案,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佈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稅費,可抵減納稅人或繳費人以後應繳納的稅費或予以退還。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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