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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期頒佈《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資料更新時間:2021/03/24

1、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頒佈《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針對多項稅收優惠政策加以延長期限。

2、其中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較適用於一般企業,此項政策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操作執行可參閱《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財稅〔2018〕46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引導企業加大設備、器具投資力度,現就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5月7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為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科技創新和相關社會事業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16個檔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詳見附件1。

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

三、《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24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等6個檔規定的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到期後繼續執行,詳見附件2。

五、本公告發佈之日前,已征的相關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3月15日

附件下載:

財稅2018-54號等16個文件.pdf

財稅2016-114號等6個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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