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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並自即日起實施

資料更新時間:2020/09/15

1、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於9月13日發布《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並自即日起實施,中國大陸於今年頒佈多項針對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可節稅),此次《公告》在修訂2015年第97號《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改以〝全部研發專案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專案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

成文日期:2021-9-13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優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實施的舉措,深入開展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方便企業提前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於2021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問題

(一)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可以在2022年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二)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採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由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並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併留存備查。

二、關於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的問題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以下簡稱97號公告)發佈的研發支出輔助賬和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樣式(以下簡稱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繼續有效。另增設簡化版研發支出輔助賬和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樣式(以下簡稱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具體樣式及填寫說明見附件。

(二)企業按照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時,可以自主選擇使用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或者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也可以參照上述樣式自行設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

企業自行設計的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應當包括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所列資料項目,且邏輯關係一致,能準確歸集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三、關於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計算的問題

(一)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由原來按照每一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改為統一計算全部研發專案“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企業按照以下公式計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6目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其中資本化專案發生的費用在形成無形資產的年度統一納入計算:

全部研發專案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專案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

“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是指財稅〔2015〕119號檔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1目至第5目費用,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和“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二)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於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

四、執行時間

本公告第一條適用於2021年度,其他條款適用於2021年及以後年度。97號公告第二條第(三)項“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

   2.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樣式)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9月13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現就落實完善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研究開發人員範圍

 企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

企業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定(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二、研發費用歸集

 (一)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

 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二)多用途物件費用的歸集

 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從事或用於非研發活動的,應對其人員活動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三)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於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

 (四)特殊收入的扣減

 企業在計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時,應扣減已按《通知》規定歸集計入研發費用,但在當期取得的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製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五)財政性資金的處理

 企業取得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於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六)不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於《通知》中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範圍的,企業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三、委託研發

 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委託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委託境外研發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其中受託研發的境外機構是指依照外國和地區(含港澳臺)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受託研發的境外個人是指外籍(含港澳臺)個人

 四、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判定

 《通知》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通知》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餘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五、核算要求

 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研發項目立項時應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由企業留存備查;年末匯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並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隨附注一併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研發支出輔助賬、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可參照本公告所附樣式(見附件)編制。

 六、申報及備案管理

 (一) 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時,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見附件),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隨申報表一併報送。

 (二)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行備案管理, 除“備案資料”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外,其他備案管理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執行。

 (三) 企業應當不遲於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專案檔案完成備案,並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1.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畫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案立項的決議檔;

  2.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專案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專案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8.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七、後續管理與核查

 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企業的後續管理和監督檢查。每年匯算清繳期結束後應開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於享受該優惠企業戶數的20%。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核查辦法或工作措施。

 八、執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特此公告。

 附件:1.自主研發“研發支出”輔助賬

    2.委託研發“研發支出”輔助賬

    3.合作研發“研發支出”輔助賬

    4.集中研發“研發支出”輔助賬

    5.“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

    6.研發專案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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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載:

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帳彙總表(樣式).xls

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帳彙總表(樣式)(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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