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維基百科:潤學,動詞形式潤(拼音:rùn,引申為跑開、移民海外之義),是一個源於中國大陸的網路迷因,意指研究如何離開中國並移民到已開發國家的學問。
談及大陸台商有意回台投資的稅務問題在維詮網站可查早在2012、2017、2018都有相關文章,主要關鍵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
第 24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當然,海外資金≠所得這點稅務機關也很清楚,關鍵在納稅義務人如何舉證;是否能拿得出有說服力的文件並符合稅務機關的要求。
投審會赴大陸投資申報核准函並不是有效證明文件。
某甲說:2012年赴大陸投資100萬美金,2022年匯回90萬美金,所以某甲虧10萬…是這樣嗎?維詮以為,起碼應檢附大陸事業結清算證明、大陸事業結清算稅後剩餘資金匯出證明、大陸事業結清算財務報表與資金是否相符,另外,某甲個人、配偶、子女過往七年個人帳戶資金是否有異常進出記錄(台商常透過地下管道走錢,尤其以自然人身份赴大陸投資的更多)。每年財報虧,實際賺一個億,最後報表虧10萬就說大陸投資虧損…稅務機關沒那麼好騙。
以下為財政部賦稅署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 令 所附圖,第一個菱形判斷多數情況為〝是〞,之後的推展就沒問題了。延伸閱讀:海外所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是海外所得#OBU不是海外所得
#成立境外公司
#OBU開戶
【目前 手機版 資料於2013年開始,如要查看2013年以前資料請至→維詮 PC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