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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國務院頒佈《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若干措施的通知》試點對接CPTPP

資料更新時間:2023/07/03

1、大陸國務院於6月29日頒佈《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若干措施的通知》率先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北京等具備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相關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CPTPP),《通知》為指導原則。

2、其中有關允許在試點地區註冊的企業、在試點地區工作或生活的〝個人〞依法跨境購買境外金融服務,這是指將有條件開放境外個人資本項下外匯操作?不過有關大陸將放開自貿區外匯管制一事,已經談論多年也發過多次指導意見。

3、〝試點地區應允許真實合規的、與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所有轉移可自由匯入、匯出且無遲延。此類轉移包括:資本出資;利潤、股息、利息、資本收益、特許權使用費、管理費、技術指導費和其他費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資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資所得;根據包括貸款協定在內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項;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賠償;因爭議解決產生的款項。〞

依法應不限於試點地區、中資或外資企業,凡真實合規且依法完稅之上述款項(企業貿易與資本項下之外匯操作)均應可自由移轉、匯入/匯出,怎麼還特別放在《通知》裡強調。

國務院印發《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國發〔202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23年6月1日 

(此件有刪減)

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干措施

推進高水準對外開放,實施自由貿易試驗區提升戰略,加快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大舉措,是黨的二十大部署的重要任務。為更好服務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品質發展,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聚焦若干重點領域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統籌開放和安全,構建與高水準制度型開放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動貨物貿易創新發展

1.支援試點地區開展重點行業再製造產品進口試點。相關進口產品不適用我國禁止或限制舊品進口的相關措施,但應符合國家對同等新品的全部適用技術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品質特性、安全環保性能等方面)和再製造產品有關規定,並在顯著位置標注“再製造產品”字樣。試點地區根據自身實際提出試點方案,明確相關進口產品清單及適用的具體標準、要求、合格評定程式和監管措施;有關部門應在收到試點方案後6個月內共同研究作出決定。有關部門和地方對再製造產品加強監督、管理和檢驗,嚴防以再製造產品的名義進口洋垃圾和舊品。(適用範圍: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以下除標注適用於特定試點地區的措施外,適用範圍同上)

2.對暫時出境修理後復運進入試點地區的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無論其是否增值,免征關稅。上述航空器指以試點地區為主營運基地的航空企業所運營的航空器,船舶指在試點地區註冊登記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船運公司所運營的以試點地區內港口為船籍港的船舶。(適用範圍:海南自由貿易港)

3.對自境外暫時准許進入試點地區進行修理的貨物,復運出境的,免征關稅;不復運出境轉為內銷的,照章徵收關稅。(適用範圍: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進出口管理制度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4.自境外暫時進入試點地區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擔保後,可以暫不繳納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臨時入境人員開展業務、貿易或專業活動所必需的專業設備(包括軟體,進行新聞報導或者攝製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等);用於展覽或演示的貨物;商業樣品、廣告影片和錄音;用於體育競賽、表演或訓練等所必需的體育用品。上述貨物應當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複運出境,暫時入境期間不得用於出售或租賃等商業目的。需要延長複運出境期限的,應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

5.試點地區海關不得僅因原產地證書存在印刷錯誤、打字錯誤、非關鍵性資訊遺漏等微小差錯或檔之間的細微差異而拒絕給予貨物優惠關稅待遇。

6.海關預裁定申請人在預裁定所依據的法律、事實和情況未發生改變的情況下,可向試點地區海關提出預裁定展期申請,試點地區海關應在裁定有效期屆滿前從速作出決定。

7.在符合我國海關監管要求且完成必要檢疫程式的前提下,試點地區海關對已提交必要海關單據的空運快運貨物,正常情況下在抵達後6小時內放行。

8.在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且完成必要檢疫程式的前提下,試點地區海關對已抵達並提交通關所需全部資訊的貨物,盡可能在48小時內放行。

9.如貨物抵達前(含抵達時)未確定關稅、其他進口環節稅和規費,但在其他方面符合放行條件,且已向海關提供擔保或已按要求履行爭議付款程式,試點地區海關應予以放行

10.在試點地區,有關部門批准或以其他方式承認境外合格評定機構資質,應適用對境內合格評定機構相同或等效的程式、標準和其他條件;不得將境外合格評定機構在境內取得法人資格或設立代表機構作為承認其出具的認證結果或認證相關檢查、檢測結果的條件。

11.對於在試點地區進口資訊技術設備產品的,有關部門應允許將供應商符合性聲明作為產品符合電磁相容性標準或技術法規的明確保證。

12.在試點地區,允許進口標籤中包括chateau(酒莊)、classic(經典的)、clos(葡萄園)、cream(柔滑的)、crusted/crusting(有酒渣的)、fine(精美的)、late bottled vintage(遲裝型年份酒)、noble(高貴的)、reserve(珍藏)、ruby(寶石紅)、special reserve(特藏)、solera(索萊拉)、superior(級別較高的)、sur lie(酒泥陳釀)、tawny(陳年黃色波特酒)、vintage(年份)或vintage character(年份特徵)描述詞或形容詞的葡萄酒。

二、推進服務貿易自由便利

13.除特定新金融服務外,如允許中資金融機構開展某項新金融服務,則應允許試點地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開展同類服務。金融管理部門可依職權確定開展此項新金融服務的機構類型和機構性質,並要求開展此項服務需獲得許可。金融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決定,僅可因審慎理由不予許可。

14.試點地區金融管理部門應按照內外一致原則,在收到境外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的投資者、跨境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交的與開展金融服務相關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後,於120天內作出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人。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內作出決定,金融管理部門應立即通知申請人並爭取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決定。

15.允許在試點地區註冊的企業、在試點地區工作或生活的個人依法跨境購買境外金融服務。境外金融服務的具體種類由金融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16.鼓勵境外專業人員依法為試點地區內的企業和居民提供專業服務,支援試點地區建立健全境外專業人員能力評價評估工作程式

三、便利商務人員臨時入境

17.允許試點地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調動專家的隨行配偶和家屬享有與該專家相同的入境和臨時停留期限。

18.對擬在試點地區籌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國企業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其臨時入境停留有效期放寬至2年,且允許隨行配偶和家屬享有與其相同的入境和臨時停留期限。

四、促進數字貿易健康發展

19.對於進口、分銷、銷售或使用大眾市場軟體(不包括用於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軟體)及含有該軟體產品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轉讓或獲取企業、個人所擁有的相關軟體原始程式碼作為條件要求

20.支援試點地區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禁止對線上商業活動消費者造成損害或潛在損害的詐騙和商業欺詐行為。

五、加大優化營商環境力度

21.試點地區應允許真實合規的、與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所有轉移可自由匯入、匯出且無遲延。此類轉移包括:資本出資;利潤、股息、利息、資本收益、特許權使用費、管理費、技術指導費和其他費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資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資所得;根據包括貸款協定在內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項;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賠償;因爭議解決產生的款項

22.試點地區的採購人如採用單一來源方式進行政府採購,在公告成交結果時應說明採用該方式的理由。

23.對於涉及試點地區內經營主體的已公佈專利申請和已授予專利,主管部門應按照相關規定公開下列資訊:檢索和審查結果(包括與相關現有技術的檢索有關的細節或資訊等);專利申請人的非保密答覆意見;專利申請人和相關協力廠商提交的專利和非專利文獻引文。

24.試點地區人民法院對經營主體提出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救濟請求,在申請人提供了可合理獲得的證據並初步證明其權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即將受到侵害後,應不預先聽取對方當事人的陳述即依照有關司法規則快速採取相關措施。

25.試點地區有關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對被調查的經營者給予指導,經營者作出相關承諾並按承諾及時糾正、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

26.支援試點地區內企業、商業組織、非政府組織等建立提高環境績效的自願性機制(包括自願審計和報告、實施基於市場的激勵措施、自願分享資訊和專門知識、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鼓勵其參與制修訂自願性機制環境績效評估標準。

27.支援試點地區內企業自願遵循環境領域的企業社會責任原則。相關原則應與我國贊成或支援的國際標準和指南相一致。

28.支援試點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規範、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提供仲裁裁決,並依法公開。

六、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制度

29.試點地區應建立健全重大風險識別及系統性風險防範制度,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和指導評估,強化對各類風險的分析研判,加強安全風險排查、動態監測和即時預警。

30.健全安全評估機制,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及時跟進試點進展,結合外部環境變化和國際局勢走勢,對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分析評估,根據風險程度,分別採取調整、暫緩或終止等處置措施,不斷優化試點實施舉措。

31.強化風險防範化解,細化防控舉措,構建制度、管理和技術銜接配套的安全防護體系。

32.落實風險防控責任,有關地方落實主體責任,在推進相關改革的同時,建立健全風險防控配套措施,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有關部門加強指導監督,依職責做好監管。

33.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完善監管規則,創新監管方式,加強協同監管,健全權責明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簡約高效的監管體系,統籌推進市場監管、品質監管、安全監管、金融監管等。

各有關部門和地方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黨的全面領導,認真組織落實各項制度型開放試點任務。要統籌開放和安全,牢固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強化風險意識,樹立底線思維,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建立健全風險防控制度,提高自身競爭能力、開放監管能力、風險防控能力。要堅持綠色發展,築牢生態安全屏障,切實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商務部要發揮統籌協調作用,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各項試點措施的系統集成,推動部門和地方間高效協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積極推動解決改革試點中遇到的問題。有關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要承擔主體責任,細化分解任務,切實防控風險,加快推進各項試點措施落地實施。對確需制定具體意見、辦法、細則、方案的,應在本措施印發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確保落地見效。需調整現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按法定程式辦理。重大事項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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