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陸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9月21日頒佈關于印發《上海市落實〈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幹措施〉實施方案》的通知,並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其內容在對應大陸國務院於今年七月份所頒佈《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幹措施》(國發〔2023〕9號);因應加入CPTPP後之貨物貿易、資金進出、人員入境等做了開放。
2、《方案》中列出;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應允許真實合規的、與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所有轉移可自由匯入、匯出且無遲延(*這應該是基本)。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職工和香港、澳門、台灣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完稅後),可以依法自由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對幣種、數額和匯入、匯出的頻次等進行限制。*撇除工資後,其他合法收入比較可能是出售房產或租金所得,這部分完稅審批後匯出應該沒問題。至於台商在大陸難以匯出的資金大多是為完稅所得,仍然無法解。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落實〈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幹措施〉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09-21 滬府辦規〔2023〕1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相關單位:
《上海市落實〈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幹措施〉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8月29日
上海市落實《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幹措施》實施方案
爲深入貫徹落實《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幹措施》(國發〔2023〕9號),持續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改革創新,主動加大壓力測試力度,更好承擔國家賦予的重大使命,推進高水準制度型開放,結合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壹、主要目標
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對標最高標準、最好水準和國家戰略需要,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除需國家相關部委出臺實施細則的試點措施或國家相關部委要求加快落地的試點措施外,用壹年時間,著力推動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數字貿易、商務人員臨時入境、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的各項試點措施落地實施。實施過程中,做到有效應對風險,注重挖掘典型案例,總結管用做法和亮點成效,及時提煉形成制度創新成果。到實施壹周年評估時,試點工作做到有進展、有創新、有突破、有成果、有項目、有案例,形成壹批可複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
二、推動貨物貿易創新發展
(一)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制訂再製造産品進口試點方案,及時報國家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試點方案明確再製造進口産品清單、再製造産品適用的標準和要求(包括但不限於質量特性、安全環保性能等方面)、合格評定程式、監管措施等。
(二)自境外暫時進入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的下列貨物,在入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擔保後,可以暫不繳納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臨時入境人員開展業務、貿易或專業活動所必需的專業設備(包括軟件,進行新聞報道或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等);用於展覽或演示的貨物;商業樣品、廣告影片和錄音;用於體育競賽、表演或訓練等所必需的體育用品。上述貨物應當自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複運出境,暫時入境期間不得用於出售或租賃等商業目的。需要延長複運出境期限的,應按照規定辦理延期手續。
(三)企業辦理進口海關申報時,海關對於企業提供的原産地證書,如僅存在印刷錯誤、打字錯誤、非關鍵性資訊遺漏等微小差錯或檔之間的細微差異,在確認貨物原産資格情況下,可給予企業享受優惠關稅待遇,企業不必反複修改、遞交申請材料。上海海關在總結經驗基礎上,在上海全域複制推廣。
(四)企業在預裁定所依據的法律、事實和情況未發生改變的情況下,向海關提出預裁定展期申請的,海關按照相關要求,完善工作流程,接受預裁定展期申請,在裁定有效期屆滿前從速作出決定。
(五)在符合我國海關監管要求且完成必要檢疫程式的前提下,海關對已提交必要單據的空運快運貨物,在抵達後6小時內放行。
(六)在符合我國相關規定且完成必要檢疫程式的前提下,海關對通過空運、海運方式進口並提交通關所需全部資訊的已抵達貨物,在48小時內予以放行。
(七)如貨物抵達前(含抵達時)未確定關稅、其他進口環節稅和規費,但在其他方面符合放行條件,且已向海關提供擔保或已按照要求履行相關程式的,海關應當予以放行。
(八)境外合格評定機構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申報合格評定機構資質時,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對認證資質試點的具體要求,適用對境內合格評定機構相同或等效的程式、標準和其他條件。
(九)企業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進口信息技術設備産品的,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具體工作要求,認證機構接受供應商提供的符合電磁相容標準自我聲明材料,並按照強制性産品認證有關要求考核産品電氣安全後,發放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在認證證書上標注電磁相容部分爲符合性聲明,明示産品應從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進口。
(十)企業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進口葡萄酒,允許進口標簽中包括chateau(酒莊)、classic(經典的)、clos(葡萄園)、cream(柔滑的)、crusted/crusting(有酒渣的)、fine(精美的)、late bottled vintage(遲裝型年份酒)、noble(高貴的)、reserve(珍藏)、ruby(寶石紅)、special reserve(特藏)、solera(索萊拉)、superior(級別較高的)、sur lie(酒泥陳釀)、tawny(陳年黃色波特酒)、vintage(年份)或vintage character(年份特徵)等描述詞或形容詞。
海關、市市場監管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有關要求,做好進口葡萄酒標簽資訊的合規監管。
三、推進服務貿易自由便利
(十一)外資金融機構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申請開展中資金融機構已開展的新金融業務的,在滬金融管理部門根據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明確的外資金融機構開展新金融服務的機構類型、機構性質、許可要求和許可程式,實施外資金融機構開展新金融服務許可,充分給予外資金融機構國民待遇並進行審慎監管。
(十二)對境外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的投資者、跨境金融業務提供者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申請開展金融服務的,在滬金融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相關金融主管部門的指導和要求,進壹步細化審批工作流程,優化政務服務,提高行政服務效率,按照內外壹緻原則,對于境外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的投資者、跨境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交的與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開展金融服務相關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在滬金融管理部門應在120天內作出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人。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內作出決定,金融管理部門應立即通知申請人並爭取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決定。
(十三)在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指導支持下,允許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內注冊的企業、工作或生活的個人購買跨境保險、投資等金融服務。境外金融服務的具體種類由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十四)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制定鼓勵類境外專業人員提供專業服務清單,建立境外職業資格單向認可工作程式,對專業人員取得的境外職業資格實行單向認可,允許符合條件的具有境外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經有關部門審批備案後提供專業服務。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導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探索國際職業資格制度和國內專業技術人才評價、培養制度銜接機制。爲持有專業領域國際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才參加本市職稱評審提供便利,研究水準評價類國際職業資格和國內職稱評審制度的銜接方式,在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探索引入國際化評價標準。
四、便利商務人員臨時入境
(十五)注冊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內部調動專家的隨行家屬,可享受口岸簽證辦理便利,口岸簽證機關將爲其辦理壹次入出境、停留期限30日的S2字簽證。隨行家屬入境後,可在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與專家本人所持簽證入境有效期相同(最長不超過5年)、入境停留期限相同(最長不超過180天)的S2字簽證。專家本人在滬長期居留的,其家屬可隨同辦理有效期壹緻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
(十六)擬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籌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國企業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及隨行家屬,可享受口岸簽證辦理便利。口岸簽證機關將根據邀請事由,爲高管本人辦理壹次入出境、停留期限30日的R字、M字或F字簽證,家屬隨同辦理S2字簽證。入境後,符合條件的外籍高管可在本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換發有效期不超過5年、入境停留期不超過180天、多次往返的R字、M字或F字簽證,家屬隨同辦理S2字簽證。對於在公司正式籌建期間擬在滬長期居留的外籍高管,可申請辦理有效期不超過2年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公司正式成立後,若高管本人被正式外派至本市工作的,還可根據規定辦理有效期不超過5年的工作類居留許可,家屬隨同辦理有效期不超過5年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
五、促進數字貿易健康發展
(十七)企業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實施進口、分銷、銷售或使用大衆市場軟件(不包括用於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軟件)及含有該軟件産品的,轉讓或獲取企業、個人所擁有的相關軟件源代碼不得被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作爲條件要求。
(十八)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等部門對數字經濟新業態新模式中可能存在的消費風險和對線上消費者存在潛在損害的行爲等加強研究,結合執法、司法等實踐,探索不斷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六、加大優化營商環境力度
(十九)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應允許真實合規的、與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所有轉移可自由匯入、匯出且無遲延。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職工和香港、澳門、台灣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對幣種、數額和匯入、匯出的頻次等進行限制。
(二十)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采購人如採用單壹來源方式進行政府采購,應對供應商的唯壹性進行充分論證,並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在上海政府采購網進行公示。在公告單壹來源采購項目成交結果時,應說明採用單壹來源方式的理由。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財政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對未載明或未規範說明採用單壹來源方式理由的,及時予以糾正規範。
(二十一)在國家知識産權局統壹指導下,市知識産權部門將國家有關專利資訊檢索鏈接接入上海市知識産權“壹件事”集成服務平臺,公佈查詢路徑;不斷升級優化上海市知識産權資訊服務平臺功能,爲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內企業等經營主體提供更爲有效的精準服務,並指導浦東新區和臨港新片區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加大對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內企業等經營主體的專利資訊檢索服務工作。
(二十二)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轄區人民法院對企業等經營主體提出的知識産權相關救濟請求,在申請人提供了可合理獲得的證據並初步證明其權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即將受到侵害後,應不預先聽取對方當事人的陳述即依照有關司法規則快速採取相關措施。
(二十三)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部門指導經營者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內部控制與合規管理,自覺抵制不正當競爭行爲,鼓勵經營者建立健全反不正當競爭管理制度。在調查不正當競爭行爲時,對被調查的經營者給予指導,對於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爲情節輕微已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二十四)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依託相關協會、商會,支持區內企業、商業組織、非政府組織等建立提高環境績效的自願性機制(包括自願審計和報告、實施基於市場的激勵措施、自願分享資訊和專門知識、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鼓勵其參與制(修)訂自願性機制環境績效評估標準。
(二十五)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依託相關協會、商會,支持區內企業自願遵循環境領域的企業社會責任原則,鼓勵其發布年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二十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積極探索完善勞動仲裁裁決書公開制度,按照“公佈爲常態、不公佈爲例外”的原則,指導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將相關裁決書向社會公開。
七、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制度
(二十七)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及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壓實主體責任,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在推進相關改革的同時,建立健全風險防控配套措施,強化對各類風險的分析研判,加強重大風險識別及系統性風險防範,建立安全風險排查、動態監測和實時預警機制。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嚴格監管制度、創新監管方式,加強協同監管,健全權責明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簡約高效的監管體系。細化防控舉措,構建制度、管理和技術銜接配套的安全防護體系,落實好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出口管制、網絡安全審查、文化産品進口內容審查、反壟斷審查等各項管理措施。
(二十八)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及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建立安全評估機制,配合國家相關部委,做好安全評估,結合外部環境變化和國際局勢走勢,對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分析評估,遇有重大事項,及時報告。
八、保障措施
(二十九)建立長效機制。建立由市商務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及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和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合力推進的工作機制,定期開展評估,確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在實施過程中,中央和國家部門出臺相關法規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三十)強化責任落實。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及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各相關部門要深刻認識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制度型開放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複雜性,切實扛起責任,加強跨部門協作,及時研究和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問題,紮實推進相關工作,確保各項試點措施落地生效。
(三十一)加強培訓宣傳。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及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各相關部門機制化、常態化開展政策解讀和企業宣貫活動,通過網絡、電視、新媒體等方式,廣泛宣傳政策內涵、亮點、應用場景,擴大政策知曉度;加強政策輔導,並根據需要設立諮詢電話,幫助企業用好用足政策。
本實施方案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代辦註冊上海自貿區外資企業
#設立上海公司
#自貿區外匯管制
【目前 手機版 資料於2013年開始,如要查看2013年以前資料請至→維詮 PC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