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將二審,擬進一步完善行賄罪從重處罰情形
來源:中國新聞網 2023年12月25日
中新網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 李京澤 梁曉輝)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二次審議稿即將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22日在北京表示,草案二審稿擬進一步完善行賄罪從重處罰情形,對原規定進一步修改整合,準確、妥善劃定從重處罰情形。
當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舉行發言人記者會。臧鐵偉在會上介紹說,2023年7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在草案第一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第二款、第二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第二款中增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企業章程規定”的條件。這樣,符合規定的同類營業和有關關聯交易不構成犯罪,與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做好銜接。
二是完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規定,將犯罪主體由“董事、經理”修改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加“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作為犯罪成立條件,準確界定和把握好此類犯罪的處罰範圍。
三是進一步完善行賄罪從重處罰情形,對原規定進一步修改整合,準確、妥善劃定從重處罰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
一、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他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其他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將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修改為:“對犯行賄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的;
“(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
“(三)在國家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專案中行賄的;
“(四)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幫扶救災、養老社保、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的;
“(五)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的;
“(六)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調查突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六、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七、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修改為:“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本修正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大陸刑法行賄罪
#移轉利益
【目前 手機版 資料於2013年開始,如要查看2013年以前資料請至→維詮 PC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