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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針對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人民幣業務開放說明

資料更新時間:2013/01/29

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人民幣業務開放說明

鑒於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已建立,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第3項規定,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完成後,人民幣在臺灣地區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對於外匯指定銀行(DBU)辦理人民幣業務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 金管會前已陸續完成修正有關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之主管法規,包括兩岸金融業往來業務得以人民幣辦理之相關規定暨商業銀行與工業銀行得投資大陸地區政府及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等規定,爰DBU依上述相關規定即得辦理人民幣存、放、匯款等業務,並得投資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無須向金管會申請許可。

二、 另金管會已於本(25)日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刪除該點第1項第1款有關銀行辦理涉及兩岸衍生性金融商品應先經金管會核准之規定。爾後DBU辦理涉及兩岸衍生性金融商品,可逕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另為落實銀行風險管理及保護投資人,金管會並已與中央銀行就開放DBU辦理該等商品達成共識,採循序漸進開放原則,先開放成熟度高、風險較低連結至大陸地區利率、匯率、股權類之標的資產,且得以人民幣計價交割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金管會表示,開放DBU辦理人民幣業務,可提供我國企業及民眾之人民幣金融服務,提升金融業者的服務品質及競爭力,並符合金管會積極推展「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及「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方案」之目標。金管會並將持續與金融業者共同努力,提升我國金融業者在區域金融市場之競爭優勢。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201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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