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兩件已爭論多時且彼此相互影響大事,後續勢必將逐步影響到國際貿易環節(日常生活層面?)。歐洲議會已於4月18日批准立法針對進口商品徵收碳稅。課徵標準將基於生產該產品過程中排放的溫室氣體,以每噸二氧化碳排放計算,未來出口產品到歐盟的業者,將自2026年開始需支付碳關稅。
二、總統蔡英文於昨日(4/20)宣布台灣將成立「碳權交易所」,規劃初期將由國際碳權交易著手,類似歐盟將對國內企業導入「減量額度交易」,國內企業初期將有一個免費碳排額度,若企業減碳低於環保署之核定量時,可以將多出來的排碳量拿來交易、反之,則需向他人購買碳權,對企業營運過程中的碳排將受到規範。
歐盟制訂碳稅之目的在推動全球各經濟體為二氧化碳排放做出定價,進口商支付碳關稅,歐盟區內製造商原有之免費碳排額度也將在2026~2034年逐步降低到零,以藉此保護歐盟區內製造商,並減輕溫室氣體排放監管不力國家產品對歐盟產品造成的衝擊。
在過渡期間,進口商須所支付的邊境碳稅與歐盟廠商免費碳排額度之外仍要付出的碳費將會一致,將以每噸二氧化碳排放計算,目前歐盟碳排貿易體系內碳費大約是每公噸90歐元(98美元)。若以我司為例,初步概算2022年全年碳排放量約為4.15公噸 CO2e/年,其中近四成來自於用電。若不考量節能/減排手段,規模大、生產型企業碳排放自然高。
此類政策中都會制訂允許境外購買之碳權能夠抵減進口時課徵之碳稅,因此認證機制、第三方查核機構、碳盤查,做產品碳足跡報告等也因而產生。這些將會由向歐盟出口廠商回推供應鍊廠商做要求。也正因如此,未來國內的碳費若訂的太低,或許減輕了對中小型企業的衝擊,但以外銷出口考量,反倒落於劣勢(境外購買碳權費用太低,將補繳進口國碳稅),將會影響我方產品競爭力並有可能反而吸引較高碳排放量的產業在國內,不利產業升級。
未來將關注我國與中國大陸(半成品製造、組裝、消費市場)如何制訂碳排放相關政策,如上原因,不可能不做,但可以因應的時間已經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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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Carbon Board Adjustment Mechanism)
#清潔競爭法案CCA(Clean Competitio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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