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更新時間: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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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 #境外公司 #中岸 #經濟實體 #Economic Substance #MID-SHORE #黑名單 #Blacklist #BVI #Cayman |
- 此次研討會於5月24日下午在台北舉辦,由三位講者分別就Cayman、BVI人的身份分別說明ES法規緣由、迄今進度及後續時程,Cayman主講者並同時負責Cayman
對EU此議題之答辯、BVI主講者同時為BVI稅務居民,以下僅摘錄會議結論及個人心得。
- 對絕大多數的Cayman、BVI公司在ES(經濟實體 Economic Substance)修法後的操
作不受影響。此觀點同我在今年2月27日的文章推斷。〝關於BVI、Cayman 實體議題目前最
完整文章〞。
- 取得其他國家稅務居民身份並不代表需在該國納稅。如同我在今年2月22日的文章。
〝關於 OECD要求租稅天堂申報
〝實體(Substance)〞稅務居民身份之我見〞。
- 〝個人〞成立BVI公司投資金融商品(股票、基金、定存等)並獲取投資收益不受ES
法規範。
- Cayman、BVI公司可以在台分公司稅籍身份作為Cayman、BVI稅籍身份。如同我在今
年3月19日的文章。〝BVI 、Cayman
公司能否取得中國稅務居民身份議題〞。
- Fund基金、Trust 信託不受ES法規管制。
- 透過Cayman公司來台上市(KY股登記)可以我國稅籍身份申報。如同我在今年4月12
日的文章。〝經濟實體=稅務居民
≠繳稅憑證〞。
- *特別強調:歐盟針對租稅天堂所註冊的公司對其進行經濟實體Economic Substance要
求是一項〝持續進行〞的法規,其重點在於判別該公司是否能從中獲取〝收益〞是關
鍵,因此基本上很難有一致性的標準可供套用。以第七點來說,會議中有人提問:若此
Cayman控股公司除了部分收益來自於台灣外,其他投資事業在東南亞與中國則該公司的
稅籍身份還是台灣嗎?正確的作法需經由開曼律師做稅籍身份意見,費用約USD5000~
萬餘美元。
- *該如何申報:將由Cayman、BVI的秘書公司協助客戶判定並完成申報;上市櫃公司有
可能還要看會計師的意見。
- *預計六月初會再針對Cayman、BVI細部作業方式再做研討。
- *會中並提到薩摩亞、貝理斯、塞席爾ES修法進度,有關塞席爾主講者認為該國仍會頒
佈ES法;與我看法不同。不過,六月份塞席爾金融管理局將來台灣推廣業務,這個問題
不久可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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