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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於報載所得稅法「反避稅條款」修正案各界疑慮之說明 請大家勿過渡緊張

資料更新時間:2013/06/18


財政部針對近期報章雜誌刊載有關;所得稅法「反避稅條款」修正案所可能造成的影響做釐清,也請大眾無須驚慌。原文摘錄如下:

我也覺得大家都搞錯方向!修法內容可參閱: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

1、目前所得稅法43條之3 「受控外國公司(CFC)課稅制度」財政部說明中〝最主要目的在使臺商企業透過第三地區設立公司轉投資大陸地區,可透過PEM制度之居住者身分認定…〞
一般中小企業赴大陸投資,是以企業?或是個人?來成立第三地區公司?

2、「受控外國公司(CFC)課稅制度」若要一體適用自然人赴大陸投資時之所得認定,則必須一併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35條」。

3、以下說明中〝並於立法院協商過程中提出具體之認定條件及建議修正文字…〞據傳將會以第三地區當地企業所得稅率低於某條件以下,方被認定。

4、至於坊間傳言,未來OBU帳戶聯絡地址在臺灣,將會直接「按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來課稅?!亦既將以通訊地址即認定有對境外公司實際管理?法條文字並
非如此簡化判定。

另外,我在2010年9月 香港開戶請注意 一文中所提及應注意OBU帳戶所提供的通訊地址。係指當透過OBU操作移轉定價時,若稅務單位調閱公司收/付款水單,此時OBU聯繫地址若出現台灣公司地址或台灣公司負責人住家地址,即可令稅務機關合理推斷是透過OBU操作移轉定價。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財政部對於報載所得稅法「反避稅條款」修正案各界疑慮之說明

  財政部說明,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在租稅庇護所國家或地區設立公司,藉盈餘保留不分配,以規避投資收益併計我國營利事業所得課稅,或藉居住者身分之轉換規避境內外所得應予合併課稅之適用,該部參考歐美國家及鄰近日本、韓國與大陸地區做法,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受控外國公司(CFC)課稅制度」及「按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等反避稅制度,俾與國際趨勢接軌。

  財政部表示,對於上開修法草案條文造成在海外投資臺商企業誤解,該部將持續與各界溝通,並於立法院協商過程中提出具體之認定條件及建議修正文字,以釐清外界疑慮。

  上開反避稅制度之效益除維護租稅公平外,最主要目的在使臺商企業透過第三地區設立公司轉投資大陸地區,可透過PEM制度之居住者身分認定,將該外國公司視為我國居住者,配合未來我國與大陸地區簽署租稅協議,可保障臺商企業權益,避免臺商在我國與大陸地區重複課稅。

  該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反避稅制度係自104年度起實施,目前並無急迫性,如能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租稅協議之簽署時機,更能彰顯該制度之效益。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3/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