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於今年七月頒佈《防止清洗黑錢活動指引》補充文件:
其中第 9.2節提到,「若電匯金額達8,000 港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幣),付款認可機構必須確保該電匯隨附下述資料:匯款人的姓名/名稱及戶口號碼,以及(i)地址;或(i i)國民身分證號碼;或(i i i)出生日期及地點。認可機構應確保隨附的資料經過核實。」
此項規定造成一個問題,在匯款資料上會出現台灣的通訊地址;以境外公司對台灣或大陸操作時,地址卻意外曝光。
因為此地址需經由銀行核實;必須可以收寄文件、而且如果您有一家以上的境外公司在香港開戶,也不應該登記在同一個地址。
因此,若您在香港銀行開戶(不分國銀香港分行或外商銀行),請檢視您的往來單據;地址通常出現在境外公司名稱下方
若未加註地址。請再次確認金額是否達到八千港元。需持續留意。
若有加註地址,請詢問您開戶的銀行,如何辦理變更地址的作業及需要檢附的資料,我們將配合您的作業。
考量客戶的需要,我們需同時在香港準備多個信箱(可供核實)、地址不在樓上樓下,來滿足客戶轉信之需求。
法規請參閱!《防止清洗黑錢活動指引》補充文件 (2010年7月)
http://www.info.gov.hk/hkma/chi/guide/guide_no/attach/g33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