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開戶請注意
【2010年09月03日】
香港金融管理局為針對防制清洗黑錢的一項新規定,意外讓境外公司操作曝了光!
香港於2010年7月頒佈《防止清洗黑錢活動指引》補充文件:
其中第 9.2節提到,「若電匯金額達8,000
港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幣),付款認可機構必須確保該電匯隨附下述資料:匯款人的姓名/名稱及戶口號碼,以及(i)地址;或(i i)國民身分證號碼;或(i
i i)出生日期及地點。認可機構應確保隨附的資料經過核實。」
此項規定造成一個問題,在匯款資料上會出現台灣的通訊地址;以境外公司對台灣或大陸操作時,地址卻意外曝光。
*香港開戶必須搭配香港可收/寄之香港地址。
法規內容請參閱!《防止清洗黑錢活動指引》補充文件 (2010年7月)
http://www.hkma.gov.hk/chi/key-information/press-releases/2004/20040608-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