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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

香港公司常見問題

Q1.香港公司是免稅公司嗎?與一般的境外公司有何不同?

設立:

香港公司並不是真正的免稅公司 ,它的公司法源 並不像BVI,Cayman等有所謂的免稅公司法, 香港只有一種公司法 :規定境外所得免稅、同意公司不需在香港實體營運, 如此而已。辦過香港公司的都會知道, 每年繳完年費會有一張商業 登記證影本 ,那有沒有人想過 正本去了哪裡?? 因為秘書公司的香港窗口必須保留正本以資證明該公司之代辦成立。

一般代辦公司設立香港公司所收的年費中有含年報及稅報的費用。 年報等於一般境外公司的年費 。而稅報,類似我們的財簽: 是由營業額的多寡由香港會計師決定簽證費 。一般顧問公司能幫忙處理的稅報是「零營運」(不是沒有境內所得喔,因為只要有營收,會計師簽證就有費用產生,也需 要查核的費用,這些都不是少少的年費所能負擔的) 再加上香港公司亦如同台灣公司,可由工商局網站上查到負責人等相關資料。

撤銷:

一般的境外公司撤銷 常見的都是不繳年費 但是香港公司 依公司法辦理撤銷必須繳費 並經稅務機關簽證同意公司沒有欠稅 方能辦理撤銷(就以往經驗來說大約要六個月) 今天如果設立了香港公司 有欠稅的問題 大概就不能從香港出入境了(以免 被海關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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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透過香港公司赴大陸操作來料加工,香港公司所面臨的稅務問題

透過香港公司作為外方
委託大陸來料加工企業進行製造及出口
其所產生的利潤,應屬香港境內所得!應申報並納稅。

以下摘錄香港稅務局,針對利潤來源地的認定;

一家沒有領取在內地經營業務牌照的香港製造商,可能會與內地一個單位達成加工或裝配安排。在這類安排下,內地單位負責加工、製造或裝 配貨品,以供出口往內地以外的地方。

內地單位提供廠房、土地和勞工,就此收取加工費, 並將貨品出口至香港的製造商。香港製造商一般則提供原料、技術知識和管理、生產技巧、設計、技術勞工、製造設備和機器、以及為當地招 聘的勞工提供培訓和督導。有關設計和發展技術知識, 通常都是在香港進行。

在法律上,內地的加工單位是與香港製造商分開的一個獨立分包商, 嚴格來說,分攤問題不應出現。但顧及到香港製造商有份參與在內地 的製造活動,( 尤其是負責提供原料與及內地勞工的培訓和督導), 稅務局准許在這類個案中, 售賣有關貨物所得的利潤可予分攤課稅。參照下文的第21 至 22 段,這些利潤可按50:50 的比例分攤計算。

香港公司≠租稅天堂公司

且依照香港稅務認定,境內與境外所得的認定並非以地域來認定

因此,香港公司的操作必須特別注意與釐清所得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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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如何辦理香港公司撤銷?香港公司可以用不繳年費的方式結束嗎?

提醒:在完成香港公司註銷程序前,仍需遵守香港公司註冊處與香港稅務局之相關規定。

香港公司辦理撤銷程序如下:

請特別注意:香港公司辦理撤銷程序前,必須先取得香港稅務局局長所發出的「不反對撤銷註冊同意書」 。就經驗來說,稅務局收到申請並清查是否欠稅?到取得稅務局長同意書,約2~3個月時間。視香港公司成立的時間而定。整個撤銷程序合計共 約8個月。

1.撤銷註冊

A:由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如要將一間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私人公司的註冊撤銷,可向香港公司註冊處處 長(以下簡稱「處長」)提出申請。

2.誰可以申請?

A:該公司;

該公司的董事成員。("公司"包括《公司條例》第344A條所指的不活動公司,但不包括第291AA(16)條指明的公司。)

3.在什麼情況下才可提出申請?

A: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

該公司從未開始運作,或在緊接 該申請之前已停止營業個月以上;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及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不反對撤銷註冊的書面通知。

4.怎麼申請?

A:申請人須填妥表格DR1 (連資料散頁);稅務局局長發出的不反對香港公司註銷的書面通知;及交納費用420元(此 項費用恕不發還)。申請人必須向處長提供他所要求 的進一步資料。任何人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處長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處罰款及監禁。

5.處理撤銷香港申請時間?

A:處理申請需時大約5個月。在正常情況下,本處可在收到申請的日期起計7 個工作天內,發出批准撤銷註冊申請的信件。有關申請會在憲報公佈兩次。在首份憲報 告刊登後,會有3個月提出反對的期限。處長如在該段期間未有收到反對,便會刊登第二份憲報公告,屆時該公司即告解散。這個也有個前提,就 是對於香港公司年審進行過而且香港稅務沒有欠款,這樣申請人會在撤銷註冊的程式完成及該公司解散之後接獲通知。

*不反對撤銷註冊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在向處長遞交申請之前,必須取得稅務局局長不反對撤銷註冊的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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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香港公司免稅嗎?香港不是租稅天堂嗎?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這項原則本身非常清晰明確,但在實際應用上,有時可能會引起爭議。為清楚說明如何運用這項原則徵稅,我們擬備了這本《地域來源徵稅原則簡介》。這簡介扼要解釋如何運用這項原則,並附以簡單例子,說明對不同的業務實施該項原則時所採用的驗證準則。

《香港對營商利潤徵稅的準則》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向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徵稅。只有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予以徵收利得稅。簡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營商,但其利潤是從香港以外的地方所獲得,則不須在港就有關利潤繳稅。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採用不同的徵稅準則,與香港採用的地域 來源原則不同。這些地區對在當地營商而從全球所賺取的利潤,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潤,都予以徵稅。

 

1.決定須繳納利得稅的先決條件:
根據《稅務條例》,符合下述條件的人士,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1. 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2. 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
  3. 有關利潤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首兩項條件簡單明確,第三項條件則需加以闡釋。現在讓我們探討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

2.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
多年來,法院都有對確定利潤來源地這個問題作出判決。以下各項原則是根據法院具權威性的判決而確立的!

  1. 事實問題: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並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於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2. 作業驗證法: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一般原則,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換言之,正確的驗證方法是查明產生有關利潤的作業並確定這些作業在何處進行。
  3. 交易所得的毛利:
    劃分一項交易的利潤是否從香港抑或香港外地區所賺取,可根據該交易所產生的毛利而決定。在確定利潤來源地時,只須考慮那些直接產生毛利的商業活動,而一般行政管理等活動通常不在考慮之列。
  4. 作出決定的地點:
    作出日常投資/業務決定的地點,只是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須考慮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況下並非是決定性的因素。
  5. 海外業務辦事處:
    一個業務單位可能在海外設置辦事處,在香港以外賺取利 潤;但如果該單位沒有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並不代表其所有利潤一定是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假如 該單位的主要營業地點設於香港,而該單位又無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則其賺取的利潤很可能須在港繳納利得稅。
*「利得稅報稅表-法團(BIR51)」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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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非香港居民成立香港法團 若未依照規定按時繳納政府規費之罰則...

※ 如果任何人士(包括法團)沒有按時繳付香港政府規定的費用...

一般會被徵收罰款或被檢控。就商業登記費和徵費而言,罰款金額為港幣300元(1年商業登記證)或港幣900元(3年商業登記證)。如有關人士在限期內沒有全數繳付商業登記費、徵費和罰款,稅務局會按法例檢控該人士。

【香港商業登記署…雷**先生/助理商業登記主任】

※ 若收到檢控後仍拒絕繳納...

屆時會由法院發出傳票,傳召被告出庭應訊,一經定罪會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一年。

【香港商業登記署…雷**先生/助理商業登記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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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稅捐稽徵機關 能否調閱香港金融機構的客戶資料

常聽銀行行員跟客戶說,香港帳戶受香港法律所保護,不會提供給台灣政府;甚至有說法:要開立外資銀行的香港帳戶即不受台灣所能調閱;

是這樣嗎?

請參見香港金融管理局針對所謂的〝個人資料保護原則〞之回覆;

〝據本局了解,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意思是,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及自願同意,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新目的是指在收集該個人資料時,會將該資料使用於的
目的以外的目的;或非直接與該目的有關的目的。然而,根據《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在某些指定的情況下透露個人資料(如罪行的防止或偵測、稅項的評定和收取),
可獲豁免而不受該等條文所管限。〞

開立海外銀行帳戶,視個案仍有在規劃架構上的需要,但是若誤以為可由香港金融機構去抗拒稽徵機關,這誤會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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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註冊香港公司請注意 2014公司法將有大變革

坊間操作香港公司常見以下幾點問題:

1.對香港「地域來源徵稅原則」(海外所得免稅)有誤解;香港公司有所得即應申報,由香港稅務局核定是否免稅!請參見香港稅務局對「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2.香港公司無須編制報表;根據稅務條例,有限公司必須每年呈報利得稅表。在實務上,稅務局接受一些沒有營業或經營虧損的公司暫緩每年呈報利得稅表。然而,稅務局對這些公司會進行定期審查公司的稅務狀況,發出利得稅報稅表。稅局通常會給予公司收到利得稅報稅表當天起計1個月内交回報稅表和已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不能延期。因此,我們建議香港公司應每年編制報表並經由香港會計師辦理查核。

3.以不繳年費來結束香港公司;香港公司的結束僅有辦理清算一途。未按時繳納商業登記證規費、未做週年申報,目前均由公司註冊處轉香港法院辦理執行,對董事進行起訴。

4.公司正本文件未保存在香港;香港允許公司以非實體方式進行登記,前提是要求在香港當地需能隨時提供正確及時的公司資訊、並配合香港政府的要求造報相關資料,因此,一般多將公司正本文件保管在香港會計師處所(年費內含);近年來多有發現正本文件未存放於香港者。

此次修法涵蓋修正上述問題,並加快、加重各機關的查核權責(譬如:公司註冊處與核數師),未來對香港公司的操作在成本上勢必會增加,建議提早評估香港公司是否仍有存續的必要?


2014香港公司條例重點如附檔,請參閱!僅摘錄三點:

1.香港公司需任命最少一位自然人擔任董事。依研判應該會要求必須是香港居民(提高問責性)。

2.公司未能配合核數師調查時,可將罪責擴及公司高階人員。

3.直接賦予公司註冊處長懲處罰金的權力,無須再透過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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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如何查閱香港公司資料?

資料更新時間:20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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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香港商業登記證BR規費自七月十九日起調降港幣200元

資料更新時間:2013.07.26

即日起新設立或每年繳納年費時,適用新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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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以不繳年費方式結束香港公司

資料更新時間:201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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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香港CEPA 補充協議十

資料更新時間:2014.02.19

主體文件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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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透過香港公司赴大陸投資是否能取得稅率優惠

資料更新時間:2014.03.12     
關鍵字:成立香港公司、香港控股公司、透過香港赴大陸投資、CEPA、香港與中國雙邊租稅協定、香港利潤匯出、中國就源扣繳、中國預扣稅、大陸利潤匯出稅率

透過香港公司控股大陸子公司是否能享有利潤匯出的稅率優惠。

依照2013年53號之轉變,可對照國稅函[2009]601號來看。601號文要求:申請人不符合以下規定的,不應將申請人認定為“受益所有人”。但在53號文中僅以〝稅務主管機關受理香港居民申請享受《安排》待遇時,申請人為法人的,可依據香港有關當局出具的公司註冊證書(副本)或商業登記證核證本,對其居民身份進行認定〞即可。

當然,實務上還是需要向地區稅務機關爭取認可。



國稅函[2009]60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含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現就締約對方居民申請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時,如何認定申請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從事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可以是個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團體。代理人、導管公司等不屬於“受益所有人”。

  導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減少稅收、轉移或累積利潤等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這類公司僅在所在國登記註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而不從事製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

  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時,不能僅從技術層面或國內法的角度理解,還應該從稅收協定的目的(即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出發,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結合具體案例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判定。一般來說,下列因素不利於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認定:

  (一)申請人有義務在規定時間(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發給第三國(地區)居民。

  (二)除持有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外,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其他經營活動。

  (三)在申請人是公司等實體的情況下,申請人的資產、規模和人員配置較小(或少),與所得數額難以匹配。

  (四)對於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控制權或處置權,也不承擔或很少承擔風險。

  (五)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徵稅或免稅,或徵稅但實際稅率極低。

  (六)在利息據以產生和支付的貸款合同之外,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數額、利率和簽訂時間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貸款或存款合同。

  (七)在特許權使用費據以產生和支付的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外,存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有關版權、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方面的轉讓合同。

  針對不同性質的所得,通過對上述因素的綜合分析,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不應將申請人認定為“受益所有人”。

關於執行《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居民身份認定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3號

  符合香港居民身份是享受《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待遇的前提。根據《安排》相關條款規定,以及內地與香港稅務主管當局間達成的共識,現就香港居民申請享受《安排》待遇涉及的居民身份認定等問題公告如下:

  一、 關於香港居民身份的認定程式

  (一)認定居民身份的資料依據

  稅務主管機關受理香港居民申請享受《安排》待遇時,申請人為法人的,可依據香港有關當局出具的公司註冊證書(副本)或商業登記證核證本,對其居民身份進行認定;申請人為個人的,可憑其香港身份證和香港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及上一納稅年度在港的繳稅單,對其居民身份進行認定。

  (二)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證明的申請人類型

  稅務主管機關對申請人身份有懷疑,且申請人提交的上述資料不足以證明其香港居民身份的,包括在香港以外地區註冊成立的法人,但稱其管理和控制機構在香港的,或僅在香港短期停留但稱其為香港居民的外籍人士等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局(以下簡稱香港稅務局)為其開具的,享受《安排》待遇所得所屬年度為香港居民的證明。對要求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第三條規定享受《安排》待遇的申請人,以及以個人名義申請享受《安排》第十三條財產收益相關待遇的申請人,均應要求香港稅務局對其身份,包括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第三條提及的各層級居民企業或個人的身份進行認定,並出具居民身份證明。

  (三)香港稅務局應要求開具居民身份證明

  需要申請人提供居民身份證明時,內地稅務主管機關應向香港稅務局提出開具證明的需求,申請人攜帶內地稅務主管機關致香港稅務局《關於請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主管當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函》(以下簡稱轉介函),向香港稅務局申請開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明書》(以下簡稱居民身份證明書)。轉介函由縣(市)以上稅務主管機關填寫。

  二、香港稅務局開具居民身份證明的程式規定

  (一)所需資料

  申請人向香港稅務局提出開具居民身份證明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內地稅務主管機關開出的轉介函;

  2.《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居民身份證明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香港稅務局規定,凡要求開具居民身份證明書的個人和法人,應如實填寫香港稅務局制定的申請表,其中關於法人的申請表,分別按在香港成立的居民法人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的居民法人兩種情況制定。

  (二)香港居民身份證明書

  香港稅務局對申請人填報的申請表進行審核後,為申請人開具居民身份證明書。法人居民身份證明書按在香港成立的居民法人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的居民法人兩種情況分別開具。

  三、關於香港居民身份證明書的認定

  (一)對居民身份證明書予以認可

  香港居民身份的構成是按香港相關法律確定,香港稅務當局負責對其居民的身份進行舉證。一般情況下,內地稅務主管機關對申請人提交了以下資料,證明其依程式取得的居民身份證明書應予認可:

  1.內地稅務主管機關為申請人向香港稅務局開出的轉介函影本;

  2.申請人向香港稅務局要求開具居民身份證明書時填寫的申請表影本;

  3.與本公告所附居民身份證明書樣式一致的香港居民身份證明書原件。如有充分理由說明不能提供原件的,也可提供影本,但應標注原件存放處,加蓋報告責任人印章。

  (二)需進一步驗證的情況

  內地稅務主管機關對按程式取得居民身份證明書的申請人身份仍有懷疑的,包括多層架構情形下,在香港以外註冊成立的法人,且其控股公司為協力廠商國家或地區居民的情況等,稅務主管機關仍然有權對申請人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核。若發現香港稅務局做出的香港居民身份認定與事實不符,應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資料進行判定,或將情況提交國家稅務總局,向香港稅務局求證。

  四、各項表樣
轉介函、申請表和居民身份證明書等表樣作為本公告附件附後,供執行中參照及印製使用。
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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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香港稅務局公布2014年4月1日或以後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收費表

資料更新時間:201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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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香港已與美國簽署FATCA跨政府協議

資料更新時間:2014.05.20     

香港與美國的交換協定如附檔:Agreement_US_HongKong.pdf

香港政府新聞公報

利便香港金融機構處理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的協議
***************************

  香港與美國已完成就《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稅收合規法案》)訂立《跨政府協議》的具體磋商,所達成的協議將可利便香港的金融機構處理《稅收合規法案》的要求。

  《稅收合規法案》是美國制定的反逃稅機制,為識別美國納稅人在美國境外的金融機構設立帳戶以圖向美國稅務局隱瞞其收入及資產的情況。

  《稅收合規法案》規定美國境外的金融機構須向美國稅務局披露美國納稅人的帳戶資料。若海外金融機構未有遵從相關規定,將須面對其源於美國的相關所收款項會遭扣除美國稅務局所徵收的預繳稅款的後果。

  香港和美國經過連串具體細節的磋商後,預期即將於今年稍後簽訂版本二的《跨政府協議》(見註)。

  根據《跨政府協議》,香港的金融機構將須向美國稅務局登記,及與美國稅務局另訂個別協議,並藉此徵得份屬美國納稅人身分的客戶同意,每年就他們相關的帳戶資料向美國稅務局作出申報。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兩地達成的具體協議將有助香港的金融機構減輕申報資料的負擔,利便機構遵守《稅收合規法案》。協議亦載有豁免安排,容許部分金融機構及產品因被美國納稅人用作逃稅工具的風險不高而獲得合規豁免。」

  「協議也同時向國際社會展示香港致力提高稅務透明度。同時,協議將減低業界的整體合規成本,保障有關機構及其客戶的利益。」

  發言人並指出:「《稅收合規法案》所載的盡職審查程序及申報要求,針對指明的美國納稅人,包括美國公民、美國居民、指明在美國成立的實體或受美國人操控的實體。」

  根據香港與美國在二零一四年三月簽訂的稅務資料交換協定,在有需要和按請求的情況下,雙方可在政府層面交換美國納稅人的資料。有關安排將有助版本二《跨政府協議》的操作。

  政府在與美國的磋商過程,一直與金融業界保持緊密聯繫。發言人表示:「我們感謝金融市場的相關行業組織一直在磋商過程中提供意見,尤其是為協議所訂的豁免安排,以利便它們日後的運作及合規。」

  政府提醒金融機構須評估遵守《稅收合規法案》對個別機構的運作及其客戶的影響,同時也須確保設有程序和系統,以保障其客戶的資金、投資或其他金融工具的權益免遭第三者預扣,避免協助客戶在本地或海外逃稅,及促進市場的有序運作。

  香港政府將於今年稍後和美國正式簽署《跨政府協議》後,作出公布。

註:《跨政府協議》有兩個版本。「版本一」規定美國境外的金融機構向當地政府申報美國納稅人的帳戶資料,然後由當地政府在政府層面自動把資料送交美國稅務局。「版本二」即香港現時與美國達成的協議;而根據有關協議,金融機構會直接向美國稅務局申報美國納稅人的相關帳戶資料。如有需要,美國稅務局還會在政府層面提出集體資料要求,以取得相關美國納稅人的資料。 完

2014年5月9日(星期五)香港時間17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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