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布適用ECFA優惠稅率之產品認定規定
【2010年12月27日】財政部公布ECFA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及與原產地相關之行政程序
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附件二「適用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之臨時原產地規則」(簡稱臨時原產地規則)第4條及第17條規定,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Product
Specific Rules;簡稱PSR;附件1)及有關執行臨時原產地規則所需之行政程序(附件3)等2項文件由雙方原產地規則磋商小組另行商定後實施。雙方磋商小組已完成此2項文件之協商,並約定於本年12月27日同日公布。
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之關稅減讓措施即將於明(100)年1月1日起實施,兩岸貨物除須在ECFA附件一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外,尚須符合臨時原產地規則及依其規定所訂定之PSR,始可適用。依據臨時原產地規則第2條規定,兩岸進出口貨物必須是在兩岸原始取得或使用兩岸任一方或雙方之原產材料所生產者,如係使用第三國之進口材料所製造之貨物,就必須符合個別貨品之PSR,始得認定為原產於兩岸之貨物。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PSR)
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如係使用非原產材料所生產者(就是有進口他國零件再加工者),其加工或製造程序須達到實質轉型之程度,始能認定為原產於兩岸之貨物。PSR即係針對個別早收產品依據其不同特性,逐項訂定實質轉型標準,包括稅則號別變更標準(稅則前2碼或4碼變更)、區域產值含量標準、加工工序標準等。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內容包括ECFA原產地證明書之樣式、簽發及申請規定、效期、申請補發之情況、保存規定、與進口有關之義務、原產地查證規定、拒絕給予優惠關稅待遇之情形、雙方之聯繫溝通機制等。申請適用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優惠關稅稅率之業者,需於出口報關前申請ECFA原產地證明書,我國原產地證明書係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委託相關簽證機構所簽發,相關產證申請程序可洽該局貿易服務組查詢。
有關業者申請適用ECFA優惠關稅待遇,須注意事項彙總如下:
一、確定申請適用ECFA優惠關稅待遇之貨品在早收清單範圍內:業者如對稅號有疑問可以參考雙方最新之海關
進口稅則八位碼對照表(財政部關政司及關稅總局網站均有公布),仍然不確定者,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稅則
預先審核,俾確立所欲進口貨品是否屬於早收清單貨品範圍。
二、原產地證明書應於出口報關前取得:原產地證明書除符合特定情況,可在貨物出口報關之日起90天內申請
補發外,應在貨物出口報關前取得。
三、主動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為原產貨物:於進口報單「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欄填報「PT」(優惠關稅待
遇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三、提交有效之原產地證明書:
四、ECFA明(100)年1月1日貨品貿易早期收穫實施前所發運之貨物無法適用優惠關惠待遇:
五、符合直接運輸規定: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之貨物除符合相關原產地認定標準外,尚須於兩岸間直接運
輸,除非有特殊考量及符合特定條件外,不得在第三方轉運或停留。該特殊考量及特定條件為:基於地理
原因或運輸需要;貨物在該第三方未發生貿易、商業或消費之情況;除裝卸、重新包裝或使貨物保持良
好狀態所需之處理外,貨物在該第三方未經任何其他處理。轉經第三方之貨物,其轉運或停留時間不得超
過60天,且需在第三方海關監管之下,進口商申報貨物進口時,必須提交中轉方海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以及
進口方海關認可之其他證明文件。例如:進口貨物如轉經香港、澳門時,應向該等地區之海關申請核發中
轉確認書,俾憑持以向進口方海關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如未能檢具者,進口方海關對該貨物得拒絕適
用優惠關稅待遇。
六、生產商或出口商應保存原產地相關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