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6 工商時報 【記者薛翔之/台北報導】
關係到上兆資金的OBU結構型商品所得爭議,立法院將於本周進行討論。如果修法通過,OBU客戶購買結購型商品交易所得,可享免稅的待遇,規範並回溯至今(2010)年1月1日起適用;若修法未過同樣回溯至該日,但對結構型商品分離課稅15%。
OBU條例第16條明定,OBU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時,免予扣繳所得稅;結構型商品過去被歸類為定存與衍生性的組合商品,其中定存的利息所得免稅;但如今結構型商品是獨立的金融商品,所得屬投資所得,不是利息所得,無法適用免稅規定,如此一來,自今(2010)年起的OBU結構型商品,則需課稅。
業者估計此舉至少30%-50%OBU資金將有流出危機,亦即約新台幣9,000億元至1.5兆元出走,轉至鄰近的香港、新加坡等地。銀行公會認為茲事體大,因此行文財政部鬆綁規定,但財政部認為,該作法有違法所得稅法的疑慮。
行政院院會曾指示財政部,修法前仿照過去對外國公司員工執行認股權課稅的作法,給予一段緩衝期間,降低對金融市場的衝擊。
因此,財部去(2009)年12月31日緊急發布解釋令,以系統修改期間的6個月期間,給予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緩衝期,對其境外客戶購買結購型商品的交易所得,「暫緩」依照所得稅法扣繳;若6個月後,亦即今年7月1日以前,金管會完成修法,則自今年1月1日起的交易,沒有扣繳的問題。
但若在這段期間沒完成修法,或雖完成修法但未回溯至今年1月1日,那麼財政部將依照所得稅法,補扣繳自今年起的交易所得稅款,並補列單申報,因此OBU也應該保留客戶交易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