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稅捐稽徵單位採用稽徵法中〝實質課稅原則〞來核定OBU匯入DBU帳戶(本國幣別與外幣幣別)內之資金
其結果應該都將以〝境內所得〞來課稅。 *若OBU的用途是來操作三角貿易、控股大陸、操作移轉定價等規避所得稅的用途。
就我所知,海外資金要能以〝規律性〞〝大額〞的條件回台,現階段只能透過設立外資分支機構一途(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
才能解決規避資金遭認定為個人所得的問題。
前天接觸一家保險業者,他們推薦一檔特殊的保險產品,可以架構在法人或個人身上,專門用來移轉海外資金
法人的資金需求,可以透過外資分公司來架構保單。我認為沒必要,因為資金可以合法匯入,無須透過保單規避。
透過個人的操作架構,則是以OBU名義在海外申購保單,而後由保險公司將與外幣等值的資金借出給客戶(台幣)在台灣使用。
這其中有兩個破綻;
- OBU申購保單時,如何將外幣轉為台幣?有結匯記錄的問題。
- 保險公司融通資金給個人,但是個人並未還款?個人資產增加與所得不相稱。
針對這兩點,業者並沒有提供令我滿意的答覆,但是業者反問?看過申購保單遭查稅的案例嗎?
因此,假若因為個人有意購買國內大金額商品(含房產)、國內公司管銷費用需要等
需要OBU〝規律性〞〝大額〞的資金匯入DBU帳戶
或許可以透過類似之保單的方式來操作。
切記!這方法有缺陷,可以治標。而且一旦聽說坊間有多人開始操作,要趕緊停止。勿忘!查稅有追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