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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雙重國籍在台設籍 報稅比照居住者



資料更新時間:2012/03/10

OBU操作三角貿易的規劃中,有相當大的部分在於能否取得〝產地證明〞的問題。

 提醒兩點:

 1.   雙重國籍且在台有戶籍者之稅務申報問題與最近王先生入籍新加坡案(單一國籍)不同;

 2.   依此案例,就境外公司操作而論,坊間所謂透過第二國籍護照來設立境外公司,據說可達到〝雙重避稅〞的說法,其實不通。

 

 *現行稽徵機關將有戶籍且當年度居住1天以上者,視為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條件,認定為境內居住者並核課稅捐,係符合權利義務配合原則,且此一認定方式亦獲得行政法院支持。以上節錄自〝認識OBU與境外所得〞。

 

 

雙重國籍在台設籍報稅比照居住者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2012.03.16 10:17 am

  

雙重國籍者若有來自台灣的所得,到底該怎麼繳稅?財政部昨天指出,有雙重國籍的民眾,只要在台設有「住所」,即使全年在台居留時間未達183天,凡有中華民國境內所得,即不能按20%稅率就源繳稅;必須比照居住者,在5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最高稅率達40%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前陣子查獲一位長年旅居國外的雙重國籍者,在台設有住所並是國內多家公司的負責人,領有台灣高額薪資所得;他自行按「非居住者」身分,以20%的「就源扣繳」稅率繳交所得稅。

 最後,國稅局改按「居住者」身分對其補稅,補稅額多達1,400萬元。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調查發現,雖然甲君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和另一國的雙重國籍,但其戶籍設在中華民國境內,每年返國都住在戶籍地,國稅局因此認定甲君「有國內居住的事實」,必須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甲君長期擔任某公司負責人,9697年度薪資約新台幣8000萬元,並領取公司的鉅額退職金和多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指出,甲雖經常往返國內外,但經濟及生活重心應仍在台灣,可見甲君在台灣有生活交易的客觀事實,因此甲君所得應適用綜所稅的最高稅率40%,不能採用就源扣繳的20%稅率。

 

國稅局改按「居住者」身分,要求甲補稅1,400萬元;甲不服,提出行政救濟,不過最後都被駁回。

 

2012/03/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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