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12/04/25
OBU操作三角貿易的規劃中,有相當大的部分在於能否取得〝產地證明〞的問題。
譬如;成立一家美國德拉瓦公司,將大陸製造的健康食品從美國進出口,是不是即可化身為美國製?
大陸輸出的農產品,到石垣島繞一圈,就可以進口台灣?
成立一家汶萊公司,台灣出口的商品透過汶萊銷往東協國家,即可適用東協零關稅?
特將〝何謂原產地證明書〞做說明:
- 產地的認定與否在進口國。
- 產地證明需經駐在出口地的輸入國領事或出口地商會發給。
- 常見的取得產地證明條件都需要〝再加工〞某一程度的加工比例,經進出口國雙方約定同意,方能申請。
何謂原產地證明書
原產地證明書簡稱C/O,為證明貨物產地或製造地的文件。由於進口國會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所製造的產品,課以優惠性的關稅,或為了限制或禁止某些國家的某種貨物進口等目的,而要求進口商於進口報關時,應提供原產地證明書以為憑證。該項證明書的發給機關,通常為駐在出口地的輸入國領事,或出口地的商會。
原產地證明書的作用大致為:
- 防止由禁止貨品出口國家貨品之輸入
- 進口稅課徵之來源地證明
- 防止外國產品傾銷
- 便於海關統計進口國別
以上摘錄自〝台灣原產地證明書服務網〞
http://www.taiwanorigin.org.tw/about/about.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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