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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財政部研議之「反避稅條款」 揪企業海外小金庫



資料更新時間:2012/10/03

先說明;
依現行國內法令規定,母公司對於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收益,可以採「權益法」認列;意思是說,即使子公司不分配股利,母公司還是可以認列投資收益。實務上,海外子公司盈餘不用匯回(不用繳納所得稅),母公司即可認列投資收益,頂多只要針對未分配盈餘課10%即可。

1.自明年(2013)起將改採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未來企業必須將境外轉投資的股利匯回台灣,才能夠認列投資收益。所以財政部所研議推動的「反避稅條款」等於是外加的補強措施。

2.若此法案通過,預期將對〝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財務報表上有出現〞的境外關係企業造成影響。

 

「反避稅條款」 揪企業海外小金庫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2012.09.27 03:29 am

     企業財團透過海外免稅天堂設立「海外小金庫」,財政部正研議「反避稅條款」,要揪出「避稅肥貓」。為避免企業將盈餘留在海外、不匯回國內,財政部已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企業「在海外的消極性資金」應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預計民國104年實施。

賦稅署長許虞哲上周邀集4大會計師事務所,研議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財政部提出所得稅法第43條之3修正條文,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符合「一定條件」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關係企業的全部或過半數資本,應依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關係企業的資本比例,認列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該條修法也指出,企業若獲配關係公司股利或盈餘時,於已認列投資收益範圍內,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超過已認列投資收益部分,應於獲配年度計入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尚未明訂「一定條件」規定,但官員指出,依據國際慣例,海外子公司所在地的稅負比本國低、卻持有未投入企業發展的「消極性資金」居多,就符合課稅條件。

換句話說,許多企業在開曼群島等租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享受免稅或比低稅待遇,當海外盈餘沒有積極投資企業發展,就會被視為「消極性資金」,財政部將課徵稅率17%的營所稅。

針對海外課稅部分,資深會計師在財政部座談中表示反對,他擔心條件若太過嚴苛,可能會逼企業出走,不符合馬英九總統和行政院長陳冲近日所標示的「拚經濟」的主軸。

賦稅署副署長吳英世昨天表示,「反避稅條款」是延續賦稅改革委員會的精神,導正許多公司在開曼群島設立紙上公司的避稅行為,並不違反「拚經濟」的方向。

【2012/09/27 聯合報】


抓避稅/企業界:出口導向公司衝擊大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2012.09.27 03:29 am

財政部研議「反避稅條款」,一位上市公司財務長昨晚表示,上市公司財務報表要經過會計師認證,財務透明,跑都跑不掉;財政部若抓得緊,非上市櫃公司的大陸台商更不可能「回台上市」。

這位財務長強調,這項措施對出口導向的企業將有很大的衝擊。

財政部提案修正所得稅法,推動「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和「反避稅條款」,兩項新制的分別預定自民國102年和104年開始實施,引發企業界高度關注。

針對企業可能反彈,賦稅署副署長吳英世說,修法是為了導正部分公司的避稅行為,並不是為了加稅;畢竟海外避稅也只是少數公司的行為,財政部希望愈快推動愈好,「對的事,就要堅持去做!」

一位資深會計師說,台灣企業目前在海外的資金難以評估,但一家公司在海外有上億元資金並不稀奇,舉例來說,不少企業家在海外都有鉅額財產,就可以知道企業將錢存在海外是不爭的事實。

他表示,海外課稅確實是世界趨勢,但台灣現在景氣不好,一旦貿然推動,會不會重蹈證所稅案的覆轍?財政部要課徵企業的「消極性資金」,但企業資金可能是為了轉投資或購併案的策略性運用,此舉恐限縮企業的海外資金靈活度;未來如何舉證,也會引發爭議。

一位公司營運長指出,部分公司過去確實將利潤留在海外的紙上公司,將避稅天堂的資金視為「海外小金庫」;但後來陸續爆發子公司掏空或移轉的弊案,許多公司現在也不敢藏太多錢在海外子公司。

他也說,對小老百姓而言,財團賺大錢存在海外避稅,一點都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但財政部抓得到真正的「避稅肥貓」嗎?政府現在高喊「拚經濟」,財政部扛得住財團的壓力嗎?

【2012/09/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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