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以此篇作為2013年第一則訊息。
在國內銀行開立OBU帳戶會被查稅!大概可算是OBU圈中關注度第一話題。持此看法者言之鑿鑿,其原因不外乎〝國內金融機構受政府管轄,稅務機關能透過金融機構對所有OBU帳戶查稅!〞
我的觀點:OBU不會查稅、但是將會日漸萎縮!
以下列五點說明:
1.法律執行面:公務人員需依法行政。若無跡證,是否能普查所有OBU帳戶?譬如社區某住戶遭小偷,
警察能否封鎖全社區挨家挨戶搜查?甚或針對高犯罪率地區,主動先普查以預防犯罪?
2.稽徵成本過高:在大陸開立NRA帳戶,開戶作業規定需有主辦銀行的登錄程序;國內開立OBU帳戶並
無此項規定。因此,假設一家境外公司名稱Wintel OBU,若有意,將可在國內各具有OBU業務的金
融機構開戶。且wintel尚同時註冊登記在Samoa、BVI、Belize…等。若以帳戶普查方式,要怎麼查?
帳戶資金如何加總?若wintel 於2009年開立A銀行帳戶,復因董事變更,於2010年開立B銀行帳戶,
稽徵機關除查緝外,還要依負責人辦理歸戶?
3.法人與股東所得獨立:〝法人實在說:法人為單獨之權利義務主體,可擁有財產亦可成為訴訟之對
象,因此法人之所得與股東所分配之盈餘,應分別納稅,兩稅之間不應有任何聯繫,分別獨立存在。
〞若OBU帳戶內資金未對股東做分配,稅務機關要如何認定帳戶內之課稅金額?以每年12月31日帳
戶餘額認定?還是以各年度帳戶平均餘額認定?OBU帳戶內之預收貨款及應付未付款也一併納
入為所得?
4.稽徵對象混淆:所得稽徵是針對OBU收款者?還是匯款的OBU。捨棄對收款的個人查稅,而對匯款的
OBU普查?
5.雖然很多人都對OBU條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其中的免稅與保密條款嗤之以鼻,但是,自始以來
,DBU帳戶既不保密、更不免稅,DBU帳戶曾以普查方式查稅嗎?
所得稅法:
第 2 條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第 3 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總括來說,我認為稅務機關採普查OBU帳戶的稽徵方式收效甚微,遠不如針對收款人DBU為對象來查緝有效。
至於為何OBU將日漸萎縮?可概略區分為:國際環境與金融機構、逃漏稅視同洗錢、稅務機關查緝力度、金融操作優勢喪失四方面。
1.國際環境與金融機構。自2009年G20峰會後,國際對於租稅天堂的透明度與資訊交換要求,一直在持
續進行。每年度G20會議,此議題一直被納入討論並持續改進。另外,國際金融機構也因此對以
境外公司開戶,所要求的KYC程序與DD文件愈來愈嚴謹。
2. 逃漏稅視同洗錢。這已漸漸成為國際趨勢。一旦逃漏稅被視同洗錢犯罪,就算在海外銀行開戶,同樣
會配合國內稽徵機關調查。
3.稅務機關查緝力度。稽查人員對認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更為熟悉、實價登錄的逐步推展(讓房產交易
價值能更有依循)將讓所得申報過低,是透過OBU匯入資金的操作方式露出端倪、一站式稅務資訊
系統、稅務申報的革新(薪資所得者稅務機關主動列印申報書,可將查核人力放在所得來源較多樣化
的納稅人)。
4.金融操作優勢喪失。兩岸商業分工緊密,但是受限於政治因素,兩岸間金融業務必須透過OBU操作。
未來,隨著兩岸貨幣清算協議推展、國內政策對外資的開放,都會慢慢減少OBU的設立需求。
未來的三~五年,境外公司的操作應該會有一番新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