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間操作香港公司常見以下幾點問題:
1.對香港「地域來源徵稅原則」(海外所得免稅)有誤解;香港公司有所得即應申報,由香港稅務局核定是否免稅!請參見香港稅務局對「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2.香港公司無須編制報表;根據稅務條例,有限公司必須每年呈報利得稅表。在實務上,稅務局接受一些沒有營業或經營虧損的公司暫緩每年呈報利得稅表。然而,稅務局對這些公司會進行定期審查公司的稅務狀況,發出利得稅報稅表。稅局通常會給予公司收到利得稅報稅表當天起計1個月内交回報稅表和已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不能延期。因此,我們建議香港公司應每年編制報表並經由香港會計師辦理查核。
3.以不繳年費來結束香港公司;香港公司的結束僅有辦理清算一途。未按時繳納商業登記證規費、未做週年申報,目前均由公司註冊處轉香港法院辦理執行,對董事進行起訴。
4.公司正本文件未保存在香港;香港允許公司以非實體方式進行登記,前提是要求在香港當地需能隨時提供正確及時的公司資訊、並配合香港政府的要求造報相關資料,因此,一般多將公司正本文件保管在香港會計師處所(年費內含);近年來多有發現正本文件未存放於香港者。
此次修法涵蓋修正上述問題,並加快、加重各機關的查核權責(譬如:公司註冊處與核數師),未來對香港公司的操作在成本上勢必會增加,建議提早評估香港公司是否仍有存續的必要?
2014香港公司條例重點如附檔,請參閱!僅摘錄三點:
1.香港公司需任命最少一位自然人擔任董事。依研判應該會要求必須是香港居民(提高問責性)。
2.公司未能配合核數師調查時,可將罪責擴及公司高階人員。
3.直接賦予公司註冊處長懲處罰金的權力,無須再透過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