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境外公司 秘書公司職責
資料更新時間:2013/10/31
承前篇;認識境外公司 秘書公司所扮演的角色:在OBU操作上提供嚴謹的建議、並就未來法規走向預先提供方案。 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一、二項: 涉及OBU的漏稅案核課期是七年: 一般常見的境外公司(BVI、Samoa、Belize、Seychelles…etc)除了能在臺灣登記辦事處外,同樣能在香港登記分公司或辦事處。 最近參加某課程有學員提問:香港〝實體公司〞是否就不受所得稅法43條之4(實際管理處所)之認定? 1、〝所得稅法43條之4(實際管理處所)〞可規劃以境外公司在香港登記分公司或辦事處作為因應。除商業登記外,尚須符合OECD對實際管理處所之認定條件; 2、至於以境外公司在台灣登記分公司或辦事處是為了在M公司案例中,檢方〝境外公司之人事、會計、船務、業務都是M公司的人員,辦公地點亦在M公司內,辦公時間亦是每日8小時,薪資也不是各負擔2分之1…〞; 3、〝所得稅法43條之4(實際管理處所)〞未來通過後,若OBU帳單地址登記在台灣公司或台灣負責人家中…這有必要說明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