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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金管會第三波強化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TRF)管理規範



資料更新時間:2016/01/28
關鍵字:TRF、OBU。

摘錄第三波修正管理辦法具體措施:

1、調高專業法人客戶資格條件,由總資產新臺幣五千萬元提高為一億元,並應以書面向銀行申請成為專業法人。

2、限制銀行不得與下列客戶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交易:
1.自然人客戶。
2.非避險目的之一般法人客戶。
3、限制匯率類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契約期限不得超過1年,比價或結算期數不得超過12期;匯率類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非避險交易之個別交易損失上限為平均單期名目本金3.6倍。
4、銀行核給客戶之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不得超過客戶可驗證往來資力之2.5倍。
5、考量海外分行客戶主要為境外客戶以及在當地業務發展之公平競爭,本管理辦法原則上不適用於海外分行。
6、金管會重申,銀行不應以擴大額度或延長契約期限等方式辦理新交易,以短期取得之權利金或利益彌補虧損,致使客戶未來可能承擔更大部位風險。

金管會第三波強化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管理規範

金管會自103年初發現銀行辦理人民幣TRF之交易有相關缺失,103年6月間核處9家銀行罰鍰或停止承作新交易,此為第一波之監理措施。嗣後發現銀行承作人民幣TRF商品之重心轉向DKO商品,爰於104年6月間採取第二波強化監理措施,包括修正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定義、建立聯徵中心查詢機制、訂定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最大損失上限等。另研判匯率市場價格大幅波動可能引發信用風險升高,金管會決定採第三波強化管理,自104年10月起,陸續邀集銀行業者、銀行公會等共同擬具強化管理機制之具體措施,並決議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

金管會業於105年1月4日完成管理辦法之預告程序,經參酌國外保證金機制規範及業者辦理情形,並衡酌管理辦法預告期間各界之意見,管理辦法修正案將於近日發布,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另鑑於本國銀行海外分行應尊重當地法令及市場規定,及考量海外分行客戶主要為境外客戶以及在當地業務發展之公平競爭,本管理辦法原則上不適用於海外分行。但為有效掌握銀行整體交易資訊及暴險,銀行於徵得客戶同意之前提下,經金管會指定之海外分行須依管理辦法有關申報交易資訊之規定辦理。

金管會並表示,銀行與客戶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就客戶平倉損失以放款支應或暫列應收款項,如係為協助客戶業務正常營運,基於授信審核原則自主評估,金管會予以尊重;但金管會重申,銀行不應以擴大額度或延長契約期限等方式辦理新交易,以短期取得之權利金或利益彌補虧損,致使客戶未來可能承擔更大部位風險。

金管會強化銀行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個別監理措施 為強化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管理機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於去(104)年12月間公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並將於近期發布外,擬進一步針對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量較大的銀行強化個別監理措施。

金管會表示,為因應國際匯率劇烈波動,已於104年12月16日函請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對銀行及客戶暴險之因應措施及建立相關因應處理機制,包含客戶暴險程度分析、客戶違約處理機制、外幣資金調度及未來辦理該項業務之政策或指導原則等,並指定獨立於金融行銷部門(TMU)之專責部門管控執行,提報董事會討論。

另為避免銀行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超出其風險承擔能力,金管會篩選出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量較大的銀行,函請該等銀行訂定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上限,併上述本會104年12月16日函,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後,要求於105年3月底前函報本會。本會未來對上述銀行函報內容,將考量該等銀行風險承擔能力、外幣資金調度情形、辦理該類商品專業能力、法令遵循情形及客訴糾紛處理等,審酌其所定上限是否妥適,以期有效控管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

金管會對9家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有缺失之銀行核處糾正或其他必要之行政處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前於104年間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等9家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專案檢查,發現該等銀行在業務管理、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等方面有相關缺失,爰金管會將於近期對該等銀行核處相關行政處分。

金管會表示,103年6月間已就部分銀行辦理該業務之內部控制、風險控管、商品交易條件及商品銷售管理等方面有缺失之銀行,核處糾正或罰鍰。而此次處分主要原因,係為自去(104)年8月人民幣兌美元價格巨幅波動,銀行在風險控管面未能有效因應,執行相關規定及自律規範亦未能落實,致有礙銀行業務健全經營。

本次核處情形說明如下(如附件):

一、 9家銀行核處應予糾正,並要求研擬妥適客訴糾紛處理機制。

二、 板信商業銀行甫成立金融商品行銷部門(TMU),相關制度及風險控管機制未完備,爰併案核處限制新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但不包括既有客戶之停損或平倉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三、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大幅擴充,惟其風險控管未能配合強化,且未將非財務性指標納入行員績效考核項目,核有欠妥,除比照板信商業銀行核處限制新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至缺失改善經本會認可外,併將請其檢討案關人員疏失責任及TMU業務獎酬制度(包括已發放獎金之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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