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修訂)法已於2015 年12 月31 日公佈。自2016年1月1日正式實施,此次修正案中第27 條、第28 條(包括董事名冊存檔規定)亦將於2016 年4 月1 日生效。
2.主要規定內容如下:
① 即日起(包含於2016 年4 月1 日前已設立之BVI公司)必須將董事名冊於限期內送交BVI註冊處進行歸檔。
a.2016年4月1日後新設立的BVI公司將於任命首任董事後21日內辦理董事名冊歸檔,日後董事變更需在30日內辦理歸檔逾期將有罰金。
b.現有BVI公司將於一年內(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完成董事名冊歸檔。此部分將配合BVI公司註冊處收繳期限分批辦理。
3. 提交最終受益人(一般為股東;可另外指定)資料:2016年12月31日前提交BVI公司最終受益人資料,包括:①姓名、②出生日期、居住地址、④國籍與⑤業務活動的資料。
4. 辦理董事名冊歸檔需額外提交以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