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對銀行TMU業務OBU開戶及財報真實性檢查結果之說明
金管會自103年開始辦理OBU開戶專案檢查、TMU業務專案檢查及衍生性商品專案檢查,針對銀行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認識客戶、商品適合度、及有無不當行銷加強辦理檢查,有關OBU開戶及審核客戶財報真實性相關缺失,金管會已強化相關規範,禁止銀行勸誘境內客戶於OBU開戶,且判斷客戶專業法人資格之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以確保財務報表真實性。
金管會為查核銀行有無協助DBU客戶設立境外公司並於OBU開戶,於103年間開始辦理OBU銷售境外商品專案檢查,發現有國內自然人設立境外公司,以境外法人客戶身分開立OBU帳戶,投資銀行銷售之金融商品。金管會針對此種現象,已督促銀行公會研訂強化OBU接受境外客戶開戶標準及控管程序之自律規範,於104年2月10日報經金管會備查。該自律規範已明定銀行應強化OBU認識客戶流程,並禁止業務人員私下與代辦業者合作,或推介客戶予代辦公司,亦不得勸誘境內客戶於OBU開戶並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如新設立未滿6個月之境外法人開戶時,須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資特定商品而開戶之聲明。
關於銀行專業法人客戶財務報表之真實性,金管會辦理衍生性商品專案檢查,已發現銀行未確實審查客戶財務報表資料,相關缺失態樣包括:客戶財報內容與事實不符、自編財報未經客戶或負責人簽章、核予或調高客戶額度時未徵提財報證明資料等,均已提列檢查意見,要求銀行落實財報資料之審查,且金管會為強化TMU客戶專業資格之認定,於105年2月1日修正「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規範」,除將專業法人客戶總資產標準由新台幣5千萬元提高為1億元以外,並規定應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為認定標準,以杜絕客戶財務報表不實之情形。
金管會對於銀行TRF交易客戶之OBU開戶及客戶財報真實性相關缺失,均已依據檢查結果強化相關規範,至於過去部分銀行因內部控制欠妥,未落實開戶及財報審查而產生之銷售爭議客訴案件,已督促銀行應與客戶妥為協商處理,未來金管會將持續依修正後規範加強檢查,以導正業者不當銷售行為。
另金管會並已函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建置「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爭議事件調處機制」,將自105年4月15日開始受理調處申請,如於調處過程中,發現銀行有勸誘不具專業法人資格之客戶開設境外法人帳戶,且協助編製不實財報,以使客戶符合專業法人資格,經金管會查證屬實,如屬對非專業投資人進行不當行銷而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可依該法第12條之1、第30條之1懲處;另對銀行違規行為,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29條規定從嚴懲處,包括停止銀行辦理該項業務、或撤換負責人、或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聯絡單位:檢查局金控公司組